论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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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地位作者:rdxcx     摘要    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也是刑事诉讼保护的中心人物。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刑事诉讼自始自终都是围绕着追究犯罪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因此,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近年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和司法界,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权益保护的研究成果都相当显著,但对与被告人相对立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权益保护,乃至与此息息相关的被害人参与权的研究,各方给予的关注却明显缺失。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和损失的第一承担者,却长期处于被忽视的状态,这不但不利于社会

2、纠纷的解决,反而会引起新的矛盾和冲突的产生。因此必须改善被害人的法律地位,赋予被害人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权利保护。为此2011年8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方面做出相应规定。本文从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进行阐述,力图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与保障立法建议    一、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    (一)刑事诉讼领域对被害人概念的界定    刑事诉讼领域对被害人概念的界定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概念与犯罪学、被害人学中的被害人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都包含着“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这一基本

3、含义。但由于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范围明显不同于犯罪学、被害人学中的被害人范围,它主要是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被害人概念进行界定的。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学者们对被害人概念的表述各异,见仁见智。比如,“被害人,在实体意义上的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据此,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程序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刑事被害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

4、人。”“被害人是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狭义的被害人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是指由于犯罪行为侵害因而在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等方面遭受一定程度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等。对被害人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做界定决定了讨论基点的不同,从而必然导致结论的各异。如从犯罪学角度理解被害人,有助于深入认识犯罪;从被害人学角度理解被害人,有助于对其全方位的保护;从刑事诉讼角度理解被害人,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二)刑事诉讼中被

5、害人的特征    由于被害人研究的多方位性和被害人自身情况的复杂性,有学者提出,“在表达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概念时,应加一个限制词,即刑事诉讼。且宜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被害人概念予以界定。从广义而言,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自身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告职能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法中,根据不同情况,他可能以不同身份表现出来: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反诉案件中的反诉人。狭义而言,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就其外延来说,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笔者赞同这一观点。本文所讨论的被害人是其广义概念中的自然人被害人,因此,从这个角度

6、,笔者认为,被害人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客观性    这是被害人首先应当具备的特征,即指犯罪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且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既包括有形而具体的物质性损害,也包括无形而抽象的精神损害。换言之,就是犯罪行为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且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它既不是主观臆想出来的,也不是尚未发生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已达一定程度,即指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2.被侵害权益的合法性    合法权益遭受犯罪侵害是被害人的最显著特征,

7、即被害人被犯罪行为侵害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既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也包括其他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即使遭受了侵害,也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受到法律的保护。如司法实践中的“黑吃黑”案件,甲盗窃了一台彩电,在搬运途中遭乙抢劫,彩电被劫走。这里的甲就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因彩电并非他的合法财产。    3.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性    被害人必须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其所遭受的损害必须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其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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