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740985
大小:72.50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8-05-07
《浅谈国际法治视角下的bit“联合解释”问题———以中国缔约文本为切入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浅谈国际法治视角下的BIT“联合解释”问题———以中国缔约文本为切入点一、缘起:联合解释条款频繁出现于中国缔约文本 2015年6月17日,《中国澳大利亚FTA》于堪培拉正式签订,且于2015年底生效。该协定的一大特色内容在于,协定第9章投资部分纳入了完备的联合解释条款,即对于条约产生的法律问题,缔约双方有权通过联合声明的方式进行解释,此解释将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来讲,第9章的联合解释机制共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对投资相关条款的内涵进行进一步阐释。根据该章第18条第1款规定,由双方政府代表组成的投资委员会有权对本FTA中与投资相关的任何条款进行联合解
2、释。此解释将对正在进行的以及未来的投资争议仲裁庭具有约束力。 第二,对公共利益例外进行演绎解释。根据该章第11条第4款、第5款以及第18条规定,非歧视且为公共利益目的采取的措施不得被投资者诉诸投资争议仲裁,确定某项措施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措施的权力则在于缔约双方。具体来讲,被诉方在涉诉30日内,有权要求仲裁庭中止审理,且与另一缔约国就涉案措施的性质进行磋商,磋商的期限为90日。若双方共同认定涉案措施属于上述公共利益措施,则仲裁庭必须终止审理。这就意味着,缔约双方有权针对何为公共利益措施进行联合解释。 第三,对协定附件中的保留事项进行解释。根据该章第19
3、条,在投资争议仲裁中,被诉方如果认为涉案措施属于FTA附件中的某些保留事项,则仲裁庭同样有权要求缔约双方在90日内对此进行判断。如判断结果是肯定的,则仲裁庭同样应当终止审理。 上述三方面内容意味着,《中国澳大利亚FTA》一方面变相承认了当前文本的不完善性,另一方面,也为缔约双方保留了更多的权力空间,允许双方根据国际投资法的发展,不断对条约内容进行修正。《中国澳大利亚FTA》是中国与其他国家迄今已商签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整体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之一。其中的联合解释条款虽然并非我国所签投资协定中的首例,却是内容最为完善的。事实上,近十年来,在我国对外签订的投资
4、协定文本中,有相当一部分包含了联合解释条款,这些条款的设计方式与详略程度却不尽相同。具体来讲: 第一,中国缔约文本中的联合解释条款并不必然针对上述三方面内容。某些协定仅允许缔约双方就其中一方面或两方面进行联合解释。例如,《中国加拿大BIT》第30条就并未特别允许缔约双方就例外条款进行解释,仅包括另外两方面内容;《中国坦桑尼亚BIT》第17条、《中国乌兹别克斯坦BIT》第16条、《中国古巴BIT》与《中国新西兰FTA》第155条中则仅有笼统的对投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的规定。 第二,对于进行解释的时限问题,各条约规定也并不相同。《中国澳大利亚FTA》对条
5、款内涵解释并未规定期限,也并未要求仲裁庭必须中止审理以待双方达成一致,但对公共利益例外与附件保留内容均规定了90日的期限,而《中国加拿大BIT》对于条款内涵解释同样未划定期限,给予附件保留内容的解释期限则是60日;《中国乌兹别克斯坦BIT》、《中国坦桑尼亚BIT》分别要求在70日和60日内作出条约内涵的解释;《中国古巴BIT》则并未界定任何解释期限。 第三,对于联合解释的效力问题,一部分投资协定明确规定,联合解释对根据本协定成立的仲裁庭均有约束力;也有协定仅规定,联合解释对仲裁庭具有约束力,但并未写明此处的仲裁庭是否仅限于本庭,根据上下文也难以对此进
6、行推断。比较而言,《中国澳大利亚FTA》对此的规定则最为详尽:对于投资相关条款,联合解释的效力及于正在进行的或后续争端的仲裁庭(atribunalofanyongoingorsubsequentdispute)。对于公共利益例外,只规定了联合解释对仲裁庭(atribunal)生效,而对于附件保留例外的联合解释,只有在认定某种措施符合某项保留的情况下,才会对该共同决定之日后任何争端的仲裁庭具有约束力。 上述三方面区别,看似仅为文字上的微小差异,但是,考虑到任何投资条约均为缔约国字斟句酌的结果,此种差异未来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影响值得推敲。事实上,此种联合解
7、释条款在其发源地北美,早已引发了相当的讨论与质疑。其雏形最早出现于NAFTA文本,随后分别写入了美国、加拿大BIT范本并随其缔约行为而被推广,且随着投资争议的爆发引发了仲裁庭、投资者、主权国家与学者对其合法性、法律效力、溯及力的讨论。中国在新签订的投资条约中纳入这一条款,也很有可能是涟漪效应之下的产物。对此最为典型的证明,就是上述与中国签订了联合解释条款的六个国家中,除古巴与乌兹别克斯坦尚不能确定之外,另外四个国家均在与中国缔约前后,与别国签订了具有联合解释条款的投资协定。 因此,对于已经出现在我国投资协定中的联合解释条款,有必要对其任何细节问题均进
8、行细致的研究。这不仅有利于在未来的投资争议解决中有备无患、更好地维护国家与投资者利益,同时,更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