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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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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治视角下的BIT“联合解释”问题研究 国际法治视角下的BIT“联合解释”问题研究 一、缘起:“联合解释”条款频繁出现于中国缔约文本 2016年6月17日,《中国—澳大利亚FTA》于堪培拉正式签订,且于2016年底生效。该协定的一大特色内容在于,协定第9章“投资”部分纳入了完备的“联合解释”条款,即对于条约产生的法律问题,缔约双方有权通过联合声明的方式进行解释,此解释将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来讲,第9章的“联合解释”机制共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对投资相关条款的内涵进行进一步阐释。根据该章第18条
2、第1款规定,由双方政府代表组成的投资委员会有权对本FTA中与投资相关的任何条款进行联合解释。此解释将对正在进行的以及未来的投资争议仲裁庭具有约束力。 第二,对“公共利益例外”进行演绎解释。根据该章第11条第4款、第5款以及第18条规定,非歧视且为公共利益目的采取的措施不得被投资者诉诸投资争议仲裁,确定某项措施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措施”的权力则在于缔约双方。具体来讲,被诉方在涉诉30日内,有权要求仲裁庭中止审理,且与另一缔约国就涉案措施的性质进行磋商,磋商的期限为90日。若双方共同认定涉案措施属于上述“公共利
3、益措施”,则仲裁庭必须终止审理。这就意味着,缔约双方有权针对何为“公共利益措施”进行联合解释。联盟 第三,对协定附件中的保留事项进行解释。根据该章第19条,在投资争议仲裁中,被诉方如果认为涉案措施属于FTA附件中的某些保留事项,则仲裁庭同样有权要求缔约双方在90日内对此进行判断。如判断结果是肯定的,则仲裁庭同样应当终止审理。 上述三方面内容意味着,《中国—澳大利亚FTA》一方面变相承认了当前文本的不完善性,另一方面,也为缔约双方保留了更多的权力空间,允许双方根据国际投资法的发展,不断对条约内容进行修正。
4、《中国—澳大利亚FTA》是“中国与其他国家迄今已商签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整体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之一” 关于《中国—澳大利亚FTA》,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重点问题释疑[EB/OL].[2017-01-26].http:///article/i/jyjl/l/201608/。其中的“联合解释”条款虽然并非我国所签投资协定 需说明的是,本文中所称的“投资协定”,既包括狭义的双边投资协定,又包括自由贸易协定中与投资相关的内容,二者的“联合解释”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并无显著差异。事
5、实上,下文所援引的全部自由贸易协定中,即便出现了“联合解释”条款,也仅仅是针对FTA中与投资相关的事宜。这些自由贸易协定均未授权成员国对投资以外的事项进行联合解释。中的首例,却是内容最为完善的。事实上,近十年来,在我国对外签订的投资协定文本中,有相当一部分包含了“联合解释”条款,这些条款的设计方式与详略程度却不尽相同。具体来讲: 赵海乐:国际法治视角下的BIT“联合解释”问题研究——以中国缔约文本为切入点 第一,中国缔约文本中的“联合解释”条款并不必然针对上述三方面内容。某些协定仅允许缔约双方就其中一方
6、面或两方面进行联合解释。例如,《中国—加拿大BIT》第30条就并未特别允许缔约双方就例外条款进行解释,仅包括另外两方面内容;《中国—坦桑尼亚BIT》第17条、《中国—乌兹别克斯坦BIT》第16条、《中国—古巴BIT》 中国与古巴的双边投资协定最初缔结于1995年,并于xx年进行修订。如无特别说明,本文随后所引用的《中国—古巴BIT》均指xx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修订》,其中第9条、第10条是对条约“联合解释”的规定。与《中国—新西兰FTA》第155条中则
7、仅有笼统的“对投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的规定。 第二,对于进行解释的时限问题,各条约规定也并不相同。《中国—澳大利亚FTA》对条款内涵解释并未规定期限,也并未要求仲裁庭必须中止审理以待双方达成一致,但对“公共利益例外”与“附件保留内容”均规定了90日的期限,而《中国—加拿大BIT》对于条款内涵解释同样未划定期限,给予“附件保留内容”的解释期限则是60日 参见:《中国—加拿大BIT》第30条第2款。;《中国—乌兹别克斯坦BIT》、《中国—坦桑尼亚BIT》分别要求在70日和60日内作出条约内涵的解释 参见:
8、《中国—乌兹别克斯坦BIT》第16条。;《中国—古巴BIT》则并未界定任何解释期限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修订》第9条。。 第三,对于聯合解释的效力问题,一部分投资协定明确规定,联合解释对“根据本协定成立的仲裁庭均有约束力”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修订》第10条第6款;《中国—乌兹别克斯坦BIT》第16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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