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解释视角下的再审对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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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诉解释视角下的再审对象研究摘要民事再审之诉的诉讼要件是再审的准入门槛,关系到进入再审审理的案件范围,特别是再审对象和事由的设定,体现了立法在裁判的安定性和正确性之间寻求的相对的平衡状态。作为法院审判权实施的客体,明确再审的对象即是保证再审的裁判权的行使朝着既定的轨道运行。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了解再审对象确定的复杂性,以期引起对于再审之诉客体的重视;第二部分,对于现行的可能引发再审之诉的裁判进行讨论,对于是否具有再审可行性得出自己的意见;第三部分,明确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以期在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弥补。第四部分,针对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的建议,整理出可再审与

2、不可再审的生效裁判。中国2/vie  关键词民事再审审理对象可行性  作者简介:王婷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3.055  一、民事再审对象问题的提出  民事裁判的再审可行性作为启动再审之诉条件的一体两面,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作为提起再审之诉的最为基础的前提,再审的可行性意指作为整体意义上的再审的对象是否具有可以“被再审的价值和可操作性”,而再审事由,即是作为个体意义上的再审的对象所具有的某种特殊的条件,这是从微观层面评价某个裁判是否可以启动再审之诉的条

3、件的判断标准。实践中案例所经程序之复杂已不是单纯依靠法律条文可以解决的,仅仅是作为再审对象之一的生效判决即如此复杂,那么类型繁多的裁定、具有当事人处分权在内的调解书和职权特征明显的决定是否具有再审可行性亦应一一探讨。  二、再审对象的现行法规制  (一)可以申请再审的对象  对于判决的再审可行性问题。除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可再审外,并没有对判决做具体的细化规定。特别的是,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已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可以裁定再审。  对于裁定的再审可行性问题。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申请的裁定可以再审外,亦无其他规定。  对于决定的再审可

4、行性问题。决定的适用情形充斥着职权主义色彩,是法院对于其行使职权出现的程序性问题所做的判定,对于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影响不大,并且有着其他更为适宜的救济途径(复议)。出于诉讼效率和诉讼资源的考虑决定不作为对象申请再审。  需要明确的是,其一,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在2012年民诉法修改之前,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可以作为再审的对象的,主要考虑到管辖权异议是一种可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权利,赋予其再审权是为了规避地方法院的偏颇和不公正,但实际其对于案件的实体公正的影响很小,并且已成为延缓庭审的手段,使得一审程序严重拖沓,因此,在管辖权异议有救

5、济途径(上诉)的前提下,否定了其作为再审申请的对象的可能。其二,关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的可行性问题。之前,最高院的法释[1998]19号和法释[2002]20号两个批复均确认可以作为再审对象,但若赋予其再审申请权,就又面临着程序不可逆的挑战、一审判决是否生效以及何时生效的问题及同一案件可能导致两次再审的情况,民诉解释由此规避了按自动撤回上诉申请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现行有效的仍是上述两批复中的“可以申请再审”。其三,其他程序指挥型裁定不具有再审可行性,主要由于程序指挥型裁定是程序中间性的裁定,不具有终结程序的功能且其与案件的实体处理并不直接相关,对

6、当事人的利益并无直接影响。  (二)再审对象的排除情形  1.对象本身不具有再审可行性情形: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撤销仲裁裁�Q的裁定。  (4)不予执行仲裁裁定。  (5)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定。  (6)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  2.对象经程序处理后的排除情形:  《民诉解释》第383条规定三种情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即具有再审可行性的裁判在经过特定程序后不再具有再审的资格。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主要考虑的是

7、尽可能地维持裁判的既判力,防止当事人滥诉。在申请主体方面仅仅针对之前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并不阻止同案的其他当事人对此生效裁判提出再审申请。值得探讨的是,再审申请事由的13种情形中,第一、三、十二、十三项是不能即时被发现的,所以若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又发现了上述四项情形,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再审?现行法律并未作出例外规定,仅对于申请再审的起算点、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情况下再次提起再审的处理做出了特别的程序性规定。虽然可以申请检察监督进行救济,但是与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相比,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存在着不确定性与程序阶段要求的严格性。  笔者认为,本着“再审

8、程序的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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