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分析及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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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分析及其构建民事强制执行作为私权救济的最后一道程序,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执行难、执行乱仍是司法改革的顽症。然而,凡事都存在矫枉过正的危险,随着执行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重审轻执成为了历史的同时,执行工作在法院工作中也发生了高度膨胀,执行乱现象正是伴随这种执行工作中自由裁量权的扩张与膨胀而发生。执行难和执行乱两大问题的共存和交织,构成了很难打破的僵局。一、执行监督机制的现状分析根据笔者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处2

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近2年期间的2728件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所做的统计和分析,实践中执行乱的表现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消极性违法执行,即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违法执行。如:有的以种种借口拒不采取执行措施,久拖不执,甚至长期暂缓执行;有的不经保全申请人同意即解冻、解封被保全的财产;有的对债权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查不找,漫不经心,坐失良机;有的受地方保护主义驱使,受托执行却按兵不动,或动辄中止执行。这些执法法院或执行人员又多以执行难作为挡箭牌搪塞债权人,掩饰自己当为不为的行径,造成债权人屡屡信访和多次上访。(二)积极

3、性违法执行,即以作为的方式进行违法执行。如:有的受理执行申请未发执行通知执行;有的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或不按公平原则分配执行的财产,不按顺序清偿;有的对执行财产估价搞双重标准,或故意高估,造成执行不能之态势,迫使债权人吞下以物抵债之苦果,或故意低估,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的超标的执行却知错不纠;有的随意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违规执行到期债权;有的不经核实、批准就拘押人大代表;有的强行裁定债权人债权转股权;有的长期占有执行款项;有的因执行侵权而被确认承担赔偿责任却不履行义务。(三)混合性违法执行,即以积极性的违法执行和

4、消极性的违法执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者说是以作为和不作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违法执行,这在阻碍外地法院执行时表现最为典型。如:有的以执行本地案件为名,将本地债权人的财产全部查封保护起来,对抗外地法院执行;有的与本地债权人同谋,甚至函告本地金融、行政部门不得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有的帮助本地债务人搞假破产、假抵押、逃避债务。通过上述执行乱的主要表现的分析,可以看到与执行难折射出来的是执行权行使的效果问题相比,执行乱反映出来的是执行权行使的正当性问题。执行乱强调的是过程,是合法债权的实现是否遵循了法定的正当程序,其更多地表现为对程序价值理念的

5、违背,除损害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之外,还可能损害其他人的权益。执行乱在本质上就是执行机关以执行人员权利大而集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导致权利行使的非程序性和非制度化,其根源在于缺乏执行权行使的正当性。执行机关放弃自己的职责,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违法执行时,往往是利用执行监督机制较松来扩展自己的寻租空间,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不正当利益。我们必须看到,在相关制度未得以完善的情况下,执行乱的问题得不到解决,要想通过执行风暴、假日行动、零点行动之类粗放式的执行方式,解决长期的执行难问题事是不可能的。笔者认为追求执行程序公正借以最终彻底解决执行

6、难的今天,着力解决破坏正当程序的执行乱更具有紧迫的现实正义。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受理的来自全国各地的执行监督和执行协调案件中,属投诉执行法院、执行员违反乃至破坏执行程序的执行乱问题的案件占72%。同时,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比例也一直比较高,为了确保民事执行行为实施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迫切需要一个有效的、制度性和程序性监督机制。二、现行执行监督机制的缺陷虽然部分地区法院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执行监督工作进行了规定和细化,但是民事执行监督机制的完善进展缓慢,执行工作中的错误执行行为得不到上级法院足够的重视和及时地纠正。根据笔者的统计,201

7、0年1月至1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区基层法院收受执行案件总数约32700件,宁波中院执行监督处立案监督下级法院办理的案件为1438件,约占总数的4.39%,所占比例过小。深究其原因会发现,实质上执行监督机制是建立在执行权的配置以及执行权的分权运行理论的基础上,并且依托于执行工作管理体系,体现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纵向关系。执行监督机制离开了执行权的配置和执行工作管理体系的建构来看,就有如空中楼阁,毫无根基可言。因此,有必要将执行监督机制置于整个民事执行工作的背景下加以宏观的考量。(一)执行监督机构的设置不合理你可能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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