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监督制度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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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执行监督制度构建与完善  一、民事执行权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一)民事执行权的内涵及性质所谓民事执行权就是指法院执行机构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民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权和民事执行实施权。民事执行裁决权指执行机构依法享有的在执行程序中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依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断或决定的权力。民事执行实施权指执行机构为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之目的,依职权实施的执行措施,进行执行活动的权力。关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学界、实务界存在分歧。观点一认为民事执行权具有行政权的性质;观点二认为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司法权。观点三认为执行权兼具

2、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性质,其中执行裁决权是法院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所作出的裁断或决定的权力,具有司法权属性;执行实施权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得比较多,具有主动,直接和积极的行政色彩,因此具有行政权属性。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10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仅有利于规范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权的正确行使,保障民事执行的法律效果,而且还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外部的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来自法院内部的监督,因是其系统内

3、的一种自我规范,权力者通过自我约束来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规范民事执行监督,就必须建立一个以外部监督为主导,内部监督为补充的全面监督体系。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就是来自外部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2.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司法行政监督的属性。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权的属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针对的是法院的民事执行权,由于民事执行权既有司法权的性质又有行政权的性质,故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司法行政监督属性。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一定的被动性。民事执行涉及私权的处分,当事人和案外人有权处置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

4、督一般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检察机关不应主动启动监督程序。二、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及不足(一)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101.执行监督任务繁重。当前大量的执行案件由基层法院承担,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责任重大。以江苏省某市为例,据统计,该市2012年法院全年执行案件14600多件,其中基层法院承担的执行案件14000余件,占全部执行案件的95.89%。另外法院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突出,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任务繁重。2.执行监督人员不足。在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任务主要在民行部门,但民行部门的编制不足,大部分基层民行部门的人员在3人左右,有的甚至是1人科室,

5、而同级基层法院每年办结的执行案件在1300件左右,在开展审判监督的同时,再去对如此多的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确实有点心有余而力不足。3.执行监督方式混乱。由于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范围不明确,所使用的监督方式也形态各异。目前实践中尝试使用的监督方式有检察建议、监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暂缓执行建议、说明理由通知书、参与执行和解、现场监督等,客观上造成监督方式的混乱、不规范,有损检察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存在的不足101.检察机关自身因素,导致开展难。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方面,民行检察业务方面相对较弱,检察机关内部精通和熟悉民商法和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人才

6、比较缺乏,且绝大多数人没有执行监督经验,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效果。“从我国检察机关目前的地位及其编制、人员素质、工作任务等因素看,检察机关无法胜任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1]虽然该观点有些片面,但或多或少反映出目前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2.民事执行监督特性,导致发现难。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一定的被动性,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案件的来源主要依靠当事人的申诉,一般不会主动介入法院的执行活动,对法院的执行活动无法及时掌握,这导致检察机关发现执行监督案件的线索难。3.合理可行程序缺失,导致操作难。

7、虽然民诉法对赋予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权,但民诉法未对监督的范围、程序、形式、效力等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如监督范围狭窄、监督方式单一等等,操作性不强。如何科学合理地开展民事执行监督,有待两高联合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104.法院干警抵触心理,导致协调难。由于法律法规对执行监督无具体的操作规定,法院、检察院在对待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可能会存在一些分歧,法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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