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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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  摘要:修改后民诉法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进行了规定,为执行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由于新法对监督范围、方式等未进行具体规定,对实践操作指导性有限。本文着眼于新法实施后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从监督范围、方式、启动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构建科学规范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关键词:执行监督;范围;程序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1、新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修改后民诉法虽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检察机关实施执行监督权的范围、程序、

2、方式等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尽管大部分地区检察机关都与同级法院会签了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但由于文件的效力有限,内容也不尽相同,使得该项工作的开展程度存在差异。  2、监督范围狭窄,制约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  根据“两高”7会签文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主要集中在以下五种违法情形: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款物给付申请执行人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案外人的书面异议、复议申请作出裁定的;无正当理由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

3、可后,仍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上述内容,限制了执行监督的范围,无法满足监督实践的需要。  3、监督方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对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决文书以及执行行为确实存在错误或者不当的,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虽然具有灵活的特点,但刚性不足。如果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建议不予采纳或者答复,检察机关缺乏相应保障措施促使法院及时、有效地纠正。另一方面,对于和解和抗诉能否作为执行检察的监督方式,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存在争议和分歧。这些因素共

4、同导致执行监督方式较为单一。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目的  民事检察的目的,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设立民事检察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和结果。它反映的是国家基于自身的需要和对民事诉讼活动以及检察权运行的认识而预先设计的理想模式。主流观点认为,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就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1]因此,设立民事检察制度的意义不在于国家对私权的干预以及对某个当事人的权益进行救济,而是通过监督防止和纠正不当行使司法权引起的司法不公,即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这是检察机关宪法法律监督地位和检察权的性质决定的。7  民事执行检察

5、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下位概念,其立法目的理应与上位概念保持一致。从民事检察制度的目的出发,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质是检察权对法院执行权的制约。修改后民诉法第235条只是笼统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里的执行活动,结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质,应理解为针对法院作为执行主体的执行行为。执行行为在学理上指的就是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上的行为,具体包括执行裁决行为和执行实施行为。[2]由此,如果将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等的执行主体与执行有关的行为也纳入到检察监督的范畴,则与

6、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相悖。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  1、界定监督范围  准确界定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是构建科学合理的执行监督制度的基础。从执行权的内部构成来看,其可以分为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两个部分。执行裁判权是对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加以裁断,其监督的重点应主要集中于(1)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确有错误的;(2)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裁判执行过程中做出的对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的决定确有错误;(3)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的裁定确有错误

7、等。7  执行实施权则主要表现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采取具体的执行措施来实现生效裁判的内容。我国民事案件的判决大多数都是通过强制执行使判决内容得以实现。当前的执行乱现象主要集中在法院在执行中的执行措施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这也是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执行监督的重点所在,如采取错误的执行措施或采取执行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等。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对执行人员枉法行为、消极执行的行为进行监督,比如,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等。  2、明确监督启动路径  目前理论界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启动主体上主

8、要有“职权主义启动说”、“当事人申请说”、“原则上当事人申请说”三种理论学说。[3]根据两高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的通知》第二条及第四条的规定,实际上采纳的是“原则上当事人申请说”,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启动主要依据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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