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部分请求诉讼的既判力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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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部分请求诉讼的既判力问题研究  部分请求诉讼的既判力问题,是指当事人享有的某一债权在数量上具有可处分性,但其仅就该债权的一部分而非整体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该部分请求所做的确定判决的既判力是否及于尚未起诉的剩余请求的问题。例如,乙欠甲10万元,甲只就其中的3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确定以后,其既判力是否及于剩余的7万元?也就是说,甲能否对剩余的7万元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浅谈部分请求诉讼的既判力问题研究  部分请求诉讼的既判力问题,是指当事人享有的某一债权在数量上具有可处分性,但其仅就该债权的一部分而非

2、整体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该部分请求所做的确定判决的既判力是否及于尚未起诉的剩余请求的问题。例如,乙欠甲10万元,甲只就其中的3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确定以后,其既判力是否及于剩余的7万元?也就是说,甲能否对剩余的7万元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之所以会产生部分请求诉讼,主要是因为当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受到他人侵犯或者与他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争执时,其在行使起诉权时往往会考虑两个问题:一是依自己拥有的证据资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的把握有多大,诉讼请求可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二是如果就整个争执的实体法律关系向法院

3、提起诉讼,依法应当预交多少诉讼费用,如果败诉时诉讼费用负担的风险有多大。如果利害关系人经过认真考虑,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或者预交诉讼费用过高或败诉时负担诉讼费用有较大的风险,他就可能采取试行诉讼的策略性方法,在向法院起诉时只主张该债权的一部分内容,在该债权的一部分内容被法院判决确定后,再考虑对剩余部分的请求权是否再次向法院起诉。如果只是从实体法的方面来认识是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债权人当然有权自由地行使债权,他对债权可以分割行使甚至部分让与。但是,如果从民事诉讼的视角分析,则与国家的诉讼政策

4、与诉讼价值目标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因为部分请求诉讼对原告而言虽然是一种有利于减少风险的利益选择,但对被告和法院来讲则会产生同一纠纷多次应诉的讼累和同一纠纷多次进行审理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并且部分请求诉讼还存在着如何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问题以及对诉讼标的如何进行理解的问题。因此,在民事诉讼理论上,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的探讨。  在探讨部分请求诉讼的既判力问题时,应当在以下前提下进行:一是部分请求诉讼不同于滥用权利的起诉。例如,原告以每次起诉1元的方式来分别起诉共享有10万元的债权,属于起诉权的滥用,应为法律所禁止

5、。原告的这种做法使被告处于极不安定的状态,也会极大地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这种貌似部分请求诉讼的情形不属于本问题论述的范围。二是如果原告以部分请求形式提起的最初之诉不合法,那么,剩余的请求也当然不允许提起,此时不可能存在部分请求诉讼既判力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因此,部分请求诉讼既判力问题是在当事人以部分请求方式提起的最初之诉是合法之诉的前提下进行探讨的。还需要指出的是,部分请求诉讼不同于增加诉讼请求,部分请求诉讼的后诉不是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的增加,而是诉讼结束以后另行提起诉讼;部分请求诉讼也不同于重复起诉,部分请求诉

6、讼的后诉不发生在前诉诉讼系属之中,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并不重合;因部分请求诉讼获得的判决仍为全部终局判决,与部分终局判决并不是同一概念。  一、对部分请求诉讼既判力问题不同学说的介绍  对部分请求诉讼的既判力问题,诉讼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大体上可以分为部分请求全面肯定说和部分请求否定说两种相对立的观点。部分请求全面肯定说为日本学者伊东乾、川木统一郎、中田淳一和德国学者伦特(Lent)所主张,是诉讼法学界早期出现的一种观点。该说认为,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以给付为目的的债权在数量上具有可分性,债权人自由地分割或转让自

7、己权利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私有权利,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就是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自由设定诉讼标的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处分私人权利,因此,对当事人提起部分请求诉讼的行为应当全面地、无条件地、一般地予以允许。在日本,有学者认为,之所以对部分请求持肯定的观点,有以下几方面的根据:第一,在诉讼外的实体法生活中,认可权利的部分行使;第二,在诉讼中承认原告行使其私法权利的自由正是民事诉讼法中处分权主义的要求;第三,认可原告分割请求还具有实定法的法条根据

8、,即《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可以自由地设定诉讼标的。[1]依部分请求全面肯定说的观点,作为判断部分请求可诉性的唯一标准,就是该部分请求是否属于客观的部分请求。可以说,部分请求全面肯定说基本上是一种将诉讼法上的处分原则直接对应于实体法上意思自治的观点。  在反对部分请求全面肯定说的立场中,部分请求否定说存在有三种不同的具体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原告在起诉时向法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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