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既判力的基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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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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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既判力的基准时一、既判力基准时的概念及既判力基准时的确定  既判力的基准时,是指确定终局判决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状态和权利状态产生既判效果的特定时间点。既判力的基准时对于既判力效力范围的界定至关重要,它决定着前诉判决从何时起对后诉判决产生约束力。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发生既判力的判决只确认特定时刻的权利状态,而不是确认所有未来的权利状态涉及实质既判力的时刻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能提起新的事实主张的截止时刻相同。据此,既判力的基准时应当界定在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从民事诉讼理论的角度看,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会随着时间的不断推进和新事实的发生而不断发生变动,生效裁判只能是对特定时间点上

2、的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判断。因此,若要确定既判力的效力界限,首先必须确定既判力效力开始产生的时间。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法院经常遭遇当事人双重起诉的问题,需要运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处理问题,在判断后诉中的事与前诉中的事是否为一事时,仅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的静态标准来判断是不够的,考虑到民事法律关系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必须参考既判力的基准时。  二、既判力基准时的法理分析  近年来,尽管我国学者开始重视既判力理论问题,但主要局限于抽象的概念和宏观的制度介绍,缺乏细致的理论研究。对于既判力的效果,学者们通常将其简单概括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关于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通用力或确定

3、力。既判力究竟包含哪些效果?我国理论界鲜有细致论述。笔者认为,以既判力的基准时为视角,确定的终局判决的既判力包含以下三种具体效果。  (一)对当事人在基准时前已提出的主张,既判力表现为确定力。生效终局判决所具有的既判力首先表现为确定力,即对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即实体法律关系状态)加以确定的效力。确定力是生效终局判决产生的最直接的法律效果。生效终局判决对诉讼标的的确定力,对后诉发挥着消极和积极作用两个方面的影响。日本学者高桥宏志认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对后诉发生作用表现为如下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与法院在标准时上作出的诉讼标的存在或者不存在之判断发生抵触的当事人主张将

4、在后诉中被排斥(消极作用);第二种则是,后诉法院也必须以前述法院在基准时上作出的判断为前提来作出判决(积极作用)。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第2款也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对当事人在基准时前应提未提的主张,既判力表现为遮断效。所谓遮断效,是指生效终局判决所具有的阻止当事人提出其在基准时前本可主张但未主张的事项的效果。大陆法系学者认为:为贯彻既判力之消极作用与积极作用以发挥终局地强制解决纷争之制度目的,既判力除有确定当事人间与基准时点所存在之法律关系之效果外,并可阻挡当事人于后诉提出前诉基准时点以前所存在之事由(以试图改变后诉法院就当

5、事人间法律关系之认定)之可能性,此等效力在学说上称为既判力之遮断效。生效终局判决的既判力发生遮断效的前提是前诉当事人的辩论权已经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如果前诉中当事人的辩论权未受到保障或受到侵犯,既判力并不能产生遮断效。  (三)基准时后出现的新事实不受既判力的拘束,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在通常情况下,判决确定的权利状态会随着新事由的出现而发生变动。因此,生效终局判决的既判力是有时间范围的,即它只对标准时点上当事人之间的事实状态和权利状态具有确定力,同时对当事人在标准时前本可主张但未主张的事项具有遮断效,对于标准时后新出现的事由不具有确定力和遮断效。大陆法系学者认为:至于在基准时点后

6、所生之新事由,既非当事人于前诉中所得主张,自不受既判力遮断效所遮断,并不生当事人于后诉中不得加以主张之失权效。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既判力基准时的例外  根据既判力基准时的理论,生效终局判决只对在基准时前发生的事实始具有确定力和遮断效,而且这种确定力和遮断效是绝对的,既判力统一地、机械地产生遮断效之性质也正是既判力制度效力的优势之所在。但各国的司法实践均表明,既判力的效力会发生扩张,即发生指向将来的既判效力;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生效终局判决的既判效力会弱化。这两种现象都是既判力基准时

7、的例外,我国一些学者称之为既判力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和既判效力的软化,虽然两者之间带有矛盾的性质,但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现象。  (一)德国理论。对于既判力效力扩张和弱化现象,德国的民事诉讼中最典型的情形就是预测性判决。所谓预测型判决,是指法院基于对当事人之间未来一段时间内法律关系状态的预测,而判令败诉方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向对方持续为给付义务的判决。例如,在抚养请求诉讼中,被告的给付义务将以状态、持续时间和数额大小来确定,经常持续数年。如果被告完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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