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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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谈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个人信息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尽管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刑法已先行一步、学界也多从行政法角度研究并形成了立法草案,但并不能影响或转变个人信息权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个人信息与个人人格密不可分,个人信息主要体现的是个人的人格特征,具有独特的权利内涵和边界,在主体、内容、对象等方面有别于传统的具体人格权,故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信息自决权;具体人格权  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

2、、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健康信息、财务状况等任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比对即可识别特定个人的客观信息。现代社会,随着信息产业的发达与互联X用户的迅猛增长,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技术使得收集、储存、传输、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变得易如反掌,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现代商业和政府运转的基础动力。然而,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乃至扰乱个人生活安宁的现象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也日益凸显,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必要。为此,本文拟从民法的视角对此展开一些研究。  一、个人信息权应为一种民事权利  面对肆无忌惮的个人信息侵权,我国立法做了一些工作,如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3、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非法提供、窃取个人信息犯罪,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也在第2条、第36条对隐私权和X络隐私权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是,以上规定过于粗疏且缺乏系统性,也没有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更没有确立个人信息权的民事权利性质。国务院信息办委托周汉华先生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倡议稿)大部分内容均为行政法法律规范,该倡议稿所附的《立法研究报告》甚至将个人信息权利归纳为一种“新型的公法权利种类”。但是,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意旨在于规范有关个人信息的各种行为,保护信息主体的权利,并以本人权利为核心,从这一点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仍属民

4、法范畴,个人信息权利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类型化了的私人利益。简言之,民事权利的核心是一种私益。个人信息作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信息主体对其个人出生、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个人信息数据,享有支配、制约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此种支配、制约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本身体现的即是一种私益,这是个人信息能够成为民事权利的根本理由。个人信息蕴含着丰富的利益,其中蕴含的人格利益有关自然人的人性尊严、人格自由发展,应当形成权利外衣;随着社会发展,某些个人信息同样具有商业利用的价值,一般被称为“人格权商品化”现象,应当受到民法的调

5、整,同样应当有一件权利外衣。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性:  根据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公权力的运作应当与私权利的实现协调发展,公权力固然可以协调私权利的冲突,但如果没有私权利的制约,公权力的发展将威胁私权利本身的存活。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如果片面强调公权力的作用,而不从根本上赋予信息主体私权利,则此种仅通过公权力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机制本身就是脆弱的。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根本,也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当个人信息进入市场流通时,如果离开民法的规范和调整,则有序的个人信息市场将无法建立。并且,与刑法、行政法策略相比,民法策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灵活、便利的优

6、势,有利于对信息主体提供直接、充分、全面的保护。在比较法上,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现代国际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无论是单独立法,还是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①很多国家都承认了个人信息权为一项民事权利。我国也应与国际标准接轨,确立个人信息权的民事权利属性,给予个人信息明确的权利维护。  二、个人信息权应是一项人格权  “人格”作为法律概念,于拉丁语的Persona和罗马法的caput,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自然人人格权的概念,在民法上通常是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和专属权。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其所承载的人格利益表明其具有人格属性,属于人格权法的保护对象,个人信息权

7、应为一项人格权。  信息社会中,人除了具有物理作用上的存在之外,还是一种“信息存在”,人就是关于各种信息组成的集合。同时,几乎所有的人类活动都具有信息形式的记录,人具有了一个全面的信息化外观。个人信息作为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一系列信息,其本质特征在于可识别性,且依附于自然人本人而存在,并专属于自然人本身,与自然人的人格紧密相连,有关个人的信息在一段时间内累积到一定程度,就能构成与实际人格相对应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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