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论法律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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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谈论法律信任论法律信任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法律信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法律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法学界对于法律信仰的讨论日渐沉寂,而对法律信任的言说方兴未艾。本文在对法律信任与法律信仰进行界分的基础上,着重对法律信任的内涵、特征与功能进行了阐述。指出法律信任是一种制度型信任、程序型信任、价值认同型信任与内含制度化不信任的信任形态。法律信任具有主体普遍性、客体复合性、价值共识性、理性选择性等特征。同时其具有法治观念凝聚功能、法律行为激励功能、法律价值整合功能与法治秩序建构等功能。  关键词:法律信仰

2、;法律信任;特征分析;功能阐释  1007-8207(2012)11-0118-05  收稿日期:2012-09-11  简介:刘国华(1964—),女,山东即墨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商法;公丕潜(1984—),男,黑龙江宁安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法律信任理由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论法律信任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目编号:11D067。  一、法律信任与法律信仰的厘定  在对法律信任理由进行

3、研究之前,有必要对与信任相关的易混淆概念进行辨析,尤其是对信任与信仰的辨析。  (一)信任与信仰的辨析  信任与信仰是一对极易混淆的概念,但这两者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异。“信仰原本是描述人类宗教情感的概念,表达的是对属于彼岸世界的事物或情境的向往。”[1]《中国学百科全书·学原理》中把信仰界定为“信仰是指人们对某事某物某人的极度信服、仰慕和崇敬、崇拜的感情”;《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中把信仰定义为“对某种理论、思想、学说的心悦诚服,并从内心以此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现代汉语词典》把信仰定义为“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

4、敬,拿来作为自己的榜样或指南针”。综观上述几个信仰的定义可以发现,信仰本质上是相信其正确,甚至宁愿相信其正确,不在于其是否真实,信仰表征一种对人生作用的假定,一种崇高的追求,一种精神的寄托。信仰一般具有先验性、神圣性与不可质疑性等特征。而信任是相信而敢于托付,其多具有经验性、世俗性、理性选择性等特征。  (二)法律信仰与法律信任的辨析  法律信仰在中国已经流行多年,法学界也接受了法律信仰的命题。许多学者从自身的知识背景与理论旨趣的角度对法律信仰命题进行了理论阐释。但对于“什么是法律信仰”似乎并没有取得共识。但法律信仰命题于伯尔曼的《

5、法律与宗教》演讲集,尤其是那圣谕般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p3)箴言是不容置疑的。相较于法律信仰研究的如火如荼,法律信任的声音很是微弱。但法律因其具有不可克服的内在局限性和工具主义色彩,人们对法律只能是理性选择后的信任与不信任,而不能是毫无怀疑的盲目信仰。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学界出现一些法律信仰论的功能替论,例如法律信任论、[3]法律接受论、[4]法治认同论[5]等。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回应了法律信仰命题,为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拓宽了视界。  笔者认为,中国式法律信仰命题的错误在于:  ⒈法律信仰命题始于

6、中国学者对伯尔曼法律与宗教视域下信仰危机的误读。伯尔曼是在西方社会法律信任严重丧失和宗教信仰丧失殆尽的双重危机之下来谈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关系的。他认为,法律与宗教共享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这四种要素赋予法律价值以神圣性,并且因此而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感情。法律则赋予宗教以社会性。在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6](p12-13)他主张通过法律与宗教的复合来克服这种整体性危机,即“法律赋予宗教以社会维度,宗教赋予法律以精神、方向和法律博得尊重所需的神圣。”[7](p4)伯尔曼提

7、倡法律信仰的本意在于批判现代西策略律过于现代化、程序主义和工具主义色彩浓重的弊端,致使西方社会面对一场“全部文化精神”崩溃的可能。伯尔曼希望重新强调法律的“作用”向度,重树人们对法律与宗教的神圣性来克服西方社会的精神危机。而我国并无法律与宗教联姻的共生共荣传统。因此,我国学者倡导法律信仰更多的是在启蒙民众的法治观念。  ⒉法律信仰命题的流行折射出中国法学理由意识的缺失。法律信仰命题在中国的流行虽然表达了中国人对迅速实现法治理想的期待。但在没有弄清楚法律信仰的内涵、语境、功能的情况之下的口号式盲目研究,不免会忽视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真理由

8、。因此法律信仰在中国的流行,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法学研究过程中中国理由的缺位。杜宴林从法学研究的中国理由意识的理论高度,对法律信仰命题的论争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与批判,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批判反思法律信仰等流行“主义”的理论进路。他强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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