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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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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谈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融资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了经前置审批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有明确的监管机构与监管制度外,其他如投资公司、民间资本投融资服务中心、民间借贷中介X站等从事民间融资的中介机构及其他民间融资方式均未有专门的监管部门与规范性的管理办法,上述机构从设立到业务均只需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即可,处于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风险较高摘要:当前,我国民间融资活跃
2、,已经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新渠道,然而,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在法律规制上还存在基准规范缺位,监管效力不足的缺陷,直接影响到小微企业的存活发展。因此,应当确立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制定《小微企业法》和《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小微金融组织,完善监管立法,明确监管主体,建立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完善社会征信制度,从法律层面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提供切实保障。 关键词: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监管 1000-8772(2013)15-0104-02 近年来,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
3、的作用,然而,融资难、融资成本高已成为困扰其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而包括湖南在内的很多地区,民间资本充裕、活跃,为小微企业发展开辟了融资新渠道。但当前我国立法对于民间融资的保护、规范和引导等理由上还存在诸多缺陷,直接影响到小微企业的存活状况,完善法律规制,已成为推动小微企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理由。 一、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情况概述 近年来,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快速增长,民间资本日趋活跃,小微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与民间资本的大量闲置,自然契合成小微企业对于民间融资的依赖。 本文所研究的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可以界定
4、如下:是指于民间个人或企业而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在没有法律明确对其监管而内生于经济发展需要,旨在满足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的合法的资金筹借活动。这种资金筹借活动是由于当前金融法律制度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要求,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内生的制度变迁,是符合经济规律的市场行为,与非法融资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以湖南为例,据了解,2011年年末,湖南全省民间融资规模平均约1572亿元,接近全国平均系数,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提供符合小微企业“快速、小额、信用”特色特点的融资需求,因此被迫转向利息较高的民间融资。根统计分析,民
5、间融资分布情况为:亲戚朋友45.2%、投资(咨询)公司12.7%、私人钱庄占比25.6%、典当行2.9%、商会4.8%、小额贷款公司3.6%、担保公司等4.2%。其用途也较为集中,其中,企业借款用在生产经营的占比69.56%,主要是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用于投资的占比30.47%。 从以上数据来看,民间融资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但是,也存在融资机构良莠不齐,容易引发金融风险等理由。而相关法律规制的缺陷,是导致这些理由存在的根本诱因。因此,分析现行有关小微企业民间融
6、资法律制度的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制度的建构,是解决理由的当务之急。 二、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目前状况及评述 纵观我国有关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立法目前状况,并没有专门立法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现有的有关内容散见于各个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中,内容庞杂,且数量繁多,存在诸多理由: (一)基准规范缺位,相关法律分散凌乱 从规范的层级而言,目前,在法律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民间融资,以及小微企业的专门立法。长期以来,民间融资一直处于“盲目和无序”的状态,既得不到有效保护,也无规程可循。作为当前针对民
7、间融资管理的相关主要法律,《刑法》并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范围作出区分,《民法通则》、《合同法》也仅就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理由作简单规定,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法律界限不清。而金融法领域的主要法律也均未涉及诸如民间融资如何审批、审批标准,以及对非法集资认定等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小微企业本身所面对的法律环境也不容乐观,《中小企业推动法》颁布已有十余年,变化不大,已经有些滞后,并且,其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性,细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规定,规范本身的权利义务不清晰,对中小企业划分不明,而其他相关的市场主体法律制
8、度,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也缺乏针对性,上述立法对于刚起步的小微企业而言,扶持效果并不明显。 近年来,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也陆续颁发了一系列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整体而言,这些文件具有·定政策性和时效性,但稳定性不足、缺乏配套细则、存在着内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衔接不足等弊端,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出要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提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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