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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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谈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完善简谈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完善导读:解,分期给付或一次性以少还多等方式赢得逃债空间,以达到既使调解书不履行也构不成犯罪的逃避惩罚的目的。而该条规定与“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又相互矛盾,致使执行人员莫衷一是。还有人民法院依法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作的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也被忽略等等。  (三)罪罚均衡方面有失偏颇。  我国《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便具有法律强制力,负有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必须执行,任何拒不执行或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意味着对国家法

2、律权威的挑衅。  为惩罚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通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该罪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补充》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以下“十一种情形”同),但通过长期司法实践的适用及分析,依然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没有体现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原则,起不到以刑事法律惩治这类犯罪的强大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应对该罪的规定在法律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增加司法

3、机关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我国现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规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一)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构成本罪的主体,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释,主要是指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另外。除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执行的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及负有执行义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构成本罪的共犯处罚主体。  (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  全国

4、人大常委会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内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阐明了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司法权威。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会造成法律效果的缺失,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共列举了“十一种”情形,而且还规定了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兜底条款。  (五)处罚方面规定:犯本罪的“处三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六)程序方面:一是规定“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罪由机关主案侦查”。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到行为发生地的机关立案查处。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构成犯罪的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目前状况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完善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整理提供,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及分析  司法实践中,虽然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较少,

6、但其对拒不执行或妨害执行行为的威慑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仅在适用为数不多的案件过程中,无论实体还是程序上都遇到了一些不可逾越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位犯罪不构成本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既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对该罪的立法解释中,也仅规定了“对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为了本单位利益而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本罪定罪处罚”。只

7、能追究单位主管人员或责任人的责任。这种规定实际上助长了单位的逃债行为。不利于发挥惩罚单位犯罪的有效作用。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许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于不顾,采取各种各样方式规避法院的执行,能拖则拖,能赖则赖,能少则少,致使判决、裁定成为一纸空文,致使司法机关对单位处罚显得苍白无力。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太狭窄。  根据刑法和《立法解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只有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才能适用本罪,“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

8、权文书所作的裁定也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而未将生效的调解书、支付令、决定书及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本罪侵犯的对象,远远达不到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缩小了对严重妨碍民事执行行为的打击范围。  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往往采取同意调解,分期给付或一次性以少还多等方式赢得逃债空间,以达到既使调解书不履行也构不成犯罪的逃避惩罚的目的。而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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