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论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性质和行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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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谈论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性质和行使规则简谈论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性质和行使规则导读:摘要:空白票据的补充权人可以依授权的内容对空白事项进行填充,从而使空白票据产生完全的票据权利。从这一点来讲,应当将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性质论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性质和行使规则由的好帮手..提供,.确定为具有创设效力的形成权,它的行使,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得以产生。  关键词:空白票据;补充权  1005-5312(2012)23-0283-01  一、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性质  关于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性质有两种代表学说:(1)票据证券中心论。该说认为,只有具备完全记载事项的证券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2、。空白票据实际上并未具备票据的全部要件,其票据行为并未成立,须待持票人依出票人的授权行使补充权时,票据行为才成立,票据法律关系才产生。由此可以看出,当持票人尚未行使补充权时,票据权利并没有产生,还处于预期状态。只有持票人依授权将空白事项予以填充完成后,才可依据此票据主张权利。此时,对于持票人来讲,票据权利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才始告产生。因此,票据证券中心论者认为,授予补充权的空白票据与完成票据的行为是分离的。(2)票据行为中心论。“该说认为授予补充权的空白票据并非与票据行为相分离。因为空白票据以欠缺票据要件的补充预定为前提条件,可在要件未充足的空白票据上成立票据行为,即空白票据

3、行为。”依该说观点,空白票据行为自出票人交付空白票据时成立,持票人尚未行使补充权时,空白票据行为处于存续状态;而当持票人正确行使补充权后,空白票据行为则消灭。因此,补充权的实施是空白票据行为的停止要件。  笔者认为,空白票据的补充权人可以依授权的内容对空白事项进行填充,从而使空白票据产生完全的票据权利。从这一点来讲,应当将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性质确定为具有创设效力的形成权,它的行使,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得以产生。具有这种补充权的人一般为空白票据的正当取得者,包括出票人选择的持票人以及后来在空白票据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正当取得者。空白补充权一经授予即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空白票据的签章

4、人不得任意撤销。  二、空白补充权的行使期限  空白补充权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空白补充权。关于空白补充权的行使期间,国际上有三种规定:第一,规定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空白补充权。英国票据法第20条第2项规定:为了使票据经补齐后能对补齐前一对票据负有责任的指当事人具有执行效力,则必须在合理期间内严格按照授权补齐,此项合理时间乃事实理由;第二,规定空白补充权的行使适用民商法规定的普通实效。日本即采取此策略,将票据补充权的行使期间准用商法规定,在能够行使补充权起5年内行使,否则无效;第三,规定空白补充权的行使适用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只是较民商法的普通时效要短。  我国票据法

5、还没有对空白补充权的行使期限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对此进行考虑:首先,鉴于票据关系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的范畴,因此应当尊重票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约定了补充权的行使期限,则应以其约定的时间即为行使空白补充权的合理时间;其次,如果当事人对空白补充权的行使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可以通过分析当事人之间的主观意愿来推定此内容或参考票据法中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规定。(1)可根据空白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到期日或者出票日来确定此票据的付款提示期间,将票据提示付款的期限推定为空白补充权的行使期限;(2)空白票据上如果没有记载票据到期日或出票日期的,可以依票据

6、法中权利行使的消灭时效之规定,作为判断行使空白补充权的期限的标准。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不得迟于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因为“如果票据权利都已消灭,补充空白票据的记载已变得毫无作用,而且严格的讲,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的空白票据,已经不能与原来作用上的空白票据等视之,实际上,它已回复为一张普通用纸,至多能起到一个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明作用。所以,应当为空白票据补充权设置一定的行使期限,如果仅因从票据的外观无法判断其期限即认为空白补充权无行使期限的限制,容易导致票据关系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利于交易的快捷也违背了空白票据制度设置的初衷。  三、空白补充权的行使规则  空白补

7、充权的内容是授受双方合意的体现,而空白补充权的行使是空白票据能否被补充完整,票据权利是否会得到全面实现的关键。因此补充权人除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使补充权以外,同时须遵循一定的补记规则,正当的行使补充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收款人名称的补记,应当以出票人依法签发交付空白票据的行为作授权推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并交付空白票据,接受票据的一方应依法推定为补充权人,同时也是票据上的收款人;第二,对于票据金额的补记,应当以出票人与收款人的独立约定作为授权依据;第三,对于出票日期的补记,应以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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