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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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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空白票据补充权研究姓名:吴誉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姜玉梅20081201摘要空白票据制度是商事活动中为了便利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易和提高票据的流转速度而产生,是对传统票据理论中外观确定性的异化,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该制度妥善解决了保护票据流通利益的“动”的安全与保护票据行为人利益的“静"的安全的冲突问题,是一项在效率和安全之间寻求平衡点的制度,空白票据的出现体现了社会交易的多样性和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如果极为夸大空白票据,就会损害票据的流通与安全,从而最终损害交易。相反
2、,如果完全拒绝空白票据,维护票据制度的稳定、交易秩序的安全,就会损害交易,抑制部分可以为之的交易行为,有害于社会经济发展。所以,需要在安全价值取向和效率价值取向中要找到一个结合点,使效率和安全共存于一个大的制度之中,既促进了交易发展,又维护了社会交易秩序。空白票据是已经具备行为人签章,但是基于某种原因关系上的考虑,将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留为空白,授权持票人日后予以记载的特殊票据。空白票据与其他相关情况有着如下的区别:首先,空白票据不同于票据用纸,票据用纸仅仅是供用来做成票据的空白凭证,在票据用纸上,并无票据人的签章
3、;而在空白票据上,已经由票据行为人完成了签章。其次,空白票据不同于无效票据,无效票据是因为绝对记载事项欠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票据,其所欠缺的必要记载事项,并未授权他人予以补充完成,因而应为不完全票据;而空白票据虽然欠缺必要记载事项,但已经授权他人在其后予以补充完成,因而应为未完成票据。空白票据当然也不同于有效票据,有效票据乃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无欠缺、已经完成的票据,空白票据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待补充、尚未完成的票据。从票据法的一般原则来看,应该说是不承认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的。票据作为一种完全有价证
4、券,票据与票据上的权利是合二为一的,只要占有票据就能认为享有票据权利,所以票据又是一种要式证券,即票据的有效性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如果绝对必要记空白票据补充权研究载事项欠缺,票据将会无效。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出票人在出票时不能确定付款金额、付款地等事项,而客观上又要求必须签发票据的情况是随处可见的。这充分说明空白票据的使用有着现实的需要。因而,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中,虽然未明确承认允许签发空白票据,但是考虑到现实存在空白票据的实际情况,为调整有关空白票据关系,规定了一项空白票据法律调整的原则,即对于出票时
5、欠缺的票据,在其未依原来的约定进行补充的场合,出票人不得以其违反约定而对抗持票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10条),这就在实际上承认了空白票据的合法性。其它国家的票据法也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了空白票据。我国《票据法》第85条和86条也有限度地承认了欠缺票据金额和付款人的空白支票的存在。商法的规范调整往往落后于市场的经营运作。面对现实生活中商人对空白票据使用要求日渐增多的事实,票据法中这两条规定显得过于简单,内容十分粗糙。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使票据空白之处得以补充完全,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确定,票据的一切构成要件均已
6、具备,空白票据成为有效,产生法律效力,持票人才能据以行使票据权利。这说明空白票据补充权直接决定着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和票据权利的行使;而且空白票据的这种效力具有溯及既往性,任何票据债务人都不能以该票据曾经欠缺有效成立要件为由,而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作为空白票据核心问题的空白补充权制度,体现了社会交易的多样性和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但是,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制度,尤其是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规定极为简单,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我国《票据法》第85条和86条有限度地承认了欠缺票据金额和付款人的空白支票的存在。但是,多数学
7、者认为空白票据制度的调整范围绝不仅限于空白支票,应该也包括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笔者也同意扩大空白票据的适用范围。所以本文对于空白票据的研究范围包括空白支票、空白汇票、空白本票。本文着重全面系统分析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基础、认定标准、行使规则、法律效力等内容,以期能总结出有关空白票据补充权的一般的规律性的内容,为完善我国空白票据制度提供有效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基本理论”。该部分主要讨论了空白票据2摘要的一般理论。首先,总结了空白票据制度产生的意义,它是经济需求推动法律发展
8、、商业习惯为法律所认可的典范,此节的内容主要是为后面阐释空白票据补充权制度做铺垫。其次,论述了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基础。所谓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是空白票据补充权人之所以享有补充权的法理依据。对此,学界的观点存在很大的分歧,笔者总结两大法系有代表性的票据立法以及我国港台地区学者的观点,关于创设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四种学说,即“委任说"、“代理说’’、“授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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