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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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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空白票据的空白补充权票据为要式证券,出票时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本应无效;但在商务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定的事因,导致出票人在出票时尚不能确定部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应如何记载,这种情形下就签发了空白票据。在空白事项被补充完全之前,票据因欠缺有效构成耍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空白补充权的行使使票据空白Z处得以补充完全,票据从而具备有效要件,持票人才能据以行使票据权利。故此可以认为,空白补充权决定了空白票据的效力以及票据权利的行使。因此,空口补充权成为空口票据理论的核心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空
2、白票据的岀现势所必然,我国《票据法》虽然规定了空白支票制度,但是对空白补充权的规定极其简单。在这种情况下,对空白补充权相关问题的探讨就显得相当重要。一、空白补充权的理论基础空白补充权是空白票据签章人授予补充权人(注:根据票据法原理,空白票据应由第三人根据签章人的授权补充完成对空白事项的记载,该第三人即为补充权人。)享有补记票据空口事项的权利。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看,空口补充权不是票据权利,而属民事权利;但空白补充权的行使能够使空白票据产生完全票据的效力,换句话说,空白补充权直接决定着空白票据的效力。空白
3、补充权何以能具有如此的效力,这耍从其理论基础谈起。所谓空口补充权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是空口补充权人之所以享有补充权的法理依据。总结两大法系有代表意义的票据立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关于创设空白补充权的理论基础,主耍有四种学说:其一,“委任说”。此说认为,空白补充权人对空白事项的补充,是基于空白签章人的委任,即空白票据授受当事人(注:空白票据授受当事人,具体是指空白签章人与空白补充权人。下同。)Z间属委任关系;从而主张空白票据非为票据,仅仅是有签章的纸片而已。其二,“代理说”。委任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内
4、部行为,而代理则强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Z间的外部关系,两者区别至为明显,故有学者废“委任说”而倡“代理说”。此说认为,行使空白补充权,非以补充权人的名义,而是以空白签章人的名义进行的,此乃空口票据的签章人与补充权人之间有授受代理权之故,因此,空白补充权的本质乃为代理权的授予。其三,“授权说”。该说认为,空白补充权是空白签章人授予补充权人的权利,但并非民事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的授予属广义上的授权,此种授予补充权则为狭义的授权,不产生法律行为代理的效力。其四,“契约说”。该说认为,空白签章人在空白票据作成Z
5、后,将其交付给收款人,双方就补充权的内容、行使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因此,空门补充权是空门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协议的结果。对于上述四种学说,笔者认为:首先,空白补充权与民法上的委任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其一,委任的受任人必须亲自处理委任事务,一般不得将委任事务转让给他人;而空白补充权具有从屈性,随着空白票据的转让而让与,收款人取得空£1补充权之后,可以将空口票据转让给第三人,该票据上的空白补充权即随票据移转,受让空片票据的人同时也取得空片补充权。其二,委任的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所得的金钱、物品以及孳
6、息,应交付于委托人;而空白补充权的行使并不是为空白签章人取得权益,相反,行使空白补充权往往使签章人的票据责任明确化,而补充权人口己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将“委任说”作为空口补充权的理论基础是不科学的。其次,“代理说”的主张有着明显的缺陷。其一,按照“代理说”的观点,空白补充权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补记行为,应属无效行为,空白签章人对此越权补记行为无须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这种结果显然对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极为不利,有悖票据法的基本宗旨。实际上各国票据法一•般规定,对超越授权范围的空白补
7、充行为,空片签章人仍然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如此规定,显然未采“代理说”。其二,按照民法有关代理权的原理,被代理人可以随时终止代理关系,并且代理关系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破产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代理权也随代理关系的终止而消灭。空门补充权如果采“代理说”,则空白签章人死亡或破产将导致空白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代理关系”的终止,空白补充权也随之而消灭,空白票据将无法成为有效票据。但各国票据实务中的普遍做法是,空片签章人死亡、破产等并不影响空白补充权的效力,籍此维护空口票据的流通性,同时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票据
8、权利。票据实务做法显然也未采“代理说”。其三,代理权在木质上不得转让,复代理的适用在民法上受到严格限制;而票据法原理认为,空口补充权应随空口票据的转让一并让与,因此,空白补充权从性质上不同于代理权。再次,“契约说”的观点缺乏理论依据。在空白补充权授予之前,空白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着协议的过程,也即空口签章人与补充权人对补记的内容、时间、方式等事项进行协商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看,“契约说”的观点似可取;但笔者认为,在空白补充权授予之前当事人之间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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