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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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业主委员会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定相对模糊直接制约了业主委员会职权和功能的应有发挥,与我国当前物业管理迅猛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如何界定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应分析我国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运作的目前状况、存在的理由及理由,借鉴外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立法模式,从立法和实务操作的角度提出应对措施和明确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  关

2、键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非法人组织  一、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目前状况、存在的理由  (一)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目前状况  1、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立法目前状况  业主委员会是现代社会物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业主自治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的立法散见于各有关物业管理立法中。我国当前关于物业管理的立法主要有:于2007年3月16日审议通过公布的,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经修订后重新公布的于2007年10

3、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各地方的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1)《物权法》关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规定  2007年3月16日审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新增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在《物权法》的第六章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了专章规定。其中《物权法》第83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4、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款虽然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权能,但不能说是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就可以对管理事项享有诉权,并因此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2)《物业管理条例》有关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规定  经修订后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目前为止涉及业主委员会制度最详尽的法规,但对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规定仍不够明确。《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业主委员会制度的条文中,第十条、第

5、十二条、第十五条以及第十九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职责和权限以及监督机制,特别是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规定  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物权法》出台以前,上海市出台并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章对业主及业主大会只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办法,备案登记制度,而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理

6、由也是只字未提。  在《物权法》颁布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17日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2008年1月1日实施。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所

7、在地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条例只是肯定了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理由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而与前述不同的是,2006年10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

8、诉讼。”由此看出,在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理由上,浙江省采取了肯定业主委员会的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2、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司法目前状况  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即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虽然回避了这个理由,但这个理由却一直存在于实务当中,有鉴于此,各地法院都有有关此理由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理由的批复》,其中明确规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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