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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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对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导读:的利益,依靠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责令、决定更多的是对业主自治权利的侵害,同时也损及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由的好帮手..提供,.摘要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包括其民事实体法律地位和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起步较晚,且其法律地位界定模糊,这直接影响到其作用的发挥。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对于处理和解决业主委员会所参与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应的诉讼和救济理由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法律地位  城市化的加速,土地资源的紧张,使得高层建筑日益增加,

2、相应而生的是业主群体的增加,作为建筑物的所有者和主要使用者,业主的权利意识和自主管理观念不断提升。而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的界定,对于理顺业主委员会所参与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关系,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管理业主共同事务和维护业主集体权益上的作用,具有重要作用。  一、业主委员会的历史发展进程  纵观业主委员会的发展历程,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表述不同,但这一业主团体的出现和发展,是受两个因素影响的。一是人类住房资源的紧缺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出现。住宅需求量的增大,单元房、地下室、车库等陆续出现,为了规范这一新的居住方式,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应运而生,业主团体也随之出现。二是团体本位主义意识的强化,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多是草根阶层,他们有意愿组成自己的团体,自主地管理本区域内的事务,有效捍卫自己的利益。  我国业主团体起步较晚,1994年我国《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这种小区管理委员会是集政府、业主、房屋使用人三方主体的半自治半行政的物业管理维权组织。2003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首次使用了“业主委员会”这一法律词汇,此后出现的《业主大会规程》以及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进一步明晰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其中第75条规

4、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要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依据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来协调和处理业主内部和使用人内部的关系。分析我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立法进程,不难发现,业主委员会的自主性在不断增强,并且更加强调其对业主利益维护的作用,逐渐摆脱业主委员会的行政色彩。  二、业主委员会的民事实体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的民事实体法律地位的确定涉及业主委员会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具有怎样的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其能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由谁承担等理由。在这一理由上,主要存在三种立法模式:  (一)具有法人人格  即在立法上承认业主委员会

5、、业主协会等机构具有独体的法人人格,其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对内管理共有部分的事务,对外享有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签订合同的权利。赋予业主团体以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使业主团体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法律行为,在取得权利和订立合同方面都比较有利,同时也是权利义务的归属明了,有关业主团体的法律关系清晰,在维护业主权益和决策上有更大的自主权,尤其是在有关建筑物改建修缮等方面可以更好的获得融资。  (二)不具有法人人格的管理团体  此种立法模式不承认业主团体具有法人人格,认为其只是代表所有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社会团体,并不具有权利能力。德国在《住宅所有权法》中规定住宅所有权人的共同体不具备权利

6、能力,权利义务的主体是单个住在所有权人,而非住宅所有权人共同体。我国台湾地区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也将管理委员会确定为非法人团体。  采取此种立法模式主要是考虑到业主团体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具备运作经费,亦不从事经营性活动,没有独立的场所,如若赋予其独立的法人地位,难以避开其权利的滥用,同时责任的承担也存在理由。  (三)折中主义  此种立法模式有条件地承认业主团体的法人人格,即只有在一定条件成就时,业主团体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此种模式以日本为代表,日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第3条规定,由30人一下的区分所有权人构成的

7、管理团体性质上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称为“区分所有人团体”或“管理团体”);如果区分所有人人数为30人以上、且经区分所有权人及表决权各3/4以上的多数同意时,可申请登记为具有法人人格的管理团体,称为“管理团体法人”。  在我国,业主委员会被定义为是物业管理体系中自治管理的核心机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其行为是代表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行使物业管理的各项权利。由于业主大会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执行也主要是针对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等集体决定的实施而言。所以我国的业主委员会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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