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唐代婚姻风俗的前后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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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唐代婚姻风俗的前后期差异  在古代中国,婚姻的作用被认为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唐代婚姻也不例外,亦保存有这种古老观念。唐代经济、文化高度繁荣,多民族大融合,中外经济文化交流频繁,社会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唐代社会经济文化高度繁荣的影响下,其婚姻风俗也出现了显著特点,如较为开放、讲究门第、相信天命论、以才取人等。婚礼内容上,在遵循六礼的前提下,对传统婚姻程序有所变更,婚姻程序主要有催妆、障车、下婿、转席、坐鞍、青庐拜堂、躏新妇迹、撒帐、却扇、弄新妇、拜舅姑等环节。婚姻形态上则主要有官配婚、收继婚、买卖婚、借吉婚、冥婚等婚姻形式。由于唐代社会高度开放

2、,因此离婚、再嫁也是唐代婚姻生活中常见之事。  关于唐代婚姻风俗,目前学界已有较多研究。一些关于唐代文化的著作中已有论及,如李斌城《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钟敬文《中国民俗史(隋唐卷)》、赵文润《隋唐文化史》、牛志平《唐代婚丧》等著作中均有相当的篇章来介绍唐代婚姻风俗,论文则更多。唐代前后跨度289年,其婚姻风俗并非一成不变,学界目前关于婚姻风俗中的门第观念的演变已有专论,如孙玉荣、敖海平《试论唐代婚姻门第观念之演变》,其他部分在上述众多著作中也或多或少提及,但仍缺乏前后两个时期的对比研究,有进一步深入的空间。玄宗朝后期的安史之乱多被学界认为是划分唐前后两个时期的分界线,本文

3、大体上以安史之乱为界,结合文献史料和出土材料,探讨唐代婚姻风俗前后两个时期的差异。  一、从前期婚姻门第观盛行到后期门第观消亡  中国自古就讲究婚姻的门当户对,魏晋南北朝是门阀制度兴盛的时代,门阀士族在经济和政治上都拥有众多特权。在隋末农民大起义中,门阀士族遭受到巨大打击,社会势力凋零殆尽。到唐初,旧士族在政治经济上已没有了以往的特权,很多所谓的士族名虽著于州闾,身未免于贫贱,但在婚姻中仍存在浓厚的门第观念,这些没落的旧士族虽累叶陵迟,犹恃其旧地,好自矜大,称为士大夫。每嫁女他族,必广索聘才,以多为贵。唐初,对于旧士族,唐太宗曾说:我与山东崔、卢、李、郑,旧既无嫌,为其世代

4、衰微,全无官宦,犹自云士大夫。婚姻之际,则多索财物,或才识庸下,而偃仰自高,贩鬻松槚,依托富贵,我不解人间何为重之?且士大夫有能立功,爵位崇重,善事君父,忠孝可称;或道义清素,学艺通博,此亦足为门户,可谓天下士大夫。今崔、卢之属,唯矜远叶衣冠,宁比当朝之贵?公卿已下,何暇多输钱物,兼与他气势,向声背实,以德为荣。  我今定氏族者,诚欲崇树今朝冠冕,何因崔干犹为第一等,只看卿等不贵我官爵耶?不论数代已前,只取今日官品、人才作等级,宜一量定,用为永则。因此在唐太宗下令修改《氏族志》之后,以皇族为首,外戚次之,降崔民干为第三。由此看来,太宗重修《氏族志》是想以当时唐代的品秩高低树

5、立起新的阶级门第观,实际上除了皇族和外戚之外,崔卢李郑等士族还是列于第一等。所以《氏族志》于贞观十二年(638年)颁布后,当时一些新贵官宦和富裕人家,依然推崇早已破败的旧士族。到高宗时,关东魏、齐旧姓,虽皆沦替,犹相矜尚,自为婚姻。义府为子求婚不得,乃奏陇西李等七家,不得相与为婚。2769高宗采纳了李义府的建议,下诏令: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婚。七姓于是不敢复行婚礼,密装饰其女以送夫家。高宗的目的也是在于打破婚姻风俗中追求旧士族的旧习,但这仍然无法禁止在婚姻生活中对于名门望

6、族的追捧,所以初唐婚姻风俗中的门第观仍被十分推崇。皇权为维护自己至高无上的地位,要对旧士族进行打击,太宗和高宗推行的一系列打击旧士族的政策,为后期婚姻门第观的消亡奠定了基础。  唐代中后期,随着科举制度的日益发展和完善,旧士族不得不依靠科举来进入仕途,许多旧士族通过科举考试进入唐代中央的统治阶层,其根本性质也就发生很大变化。肃宗赞赏陇西士族李揆是门地、人物、文章,皆当代所推,此时以陇西李揆为代表的旧士族已不像唐初那样空有虚名,而是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养,不再是其自身利益的代表,而是为唐朝政治服务。安史之乱后,唐代上层官员尤以高等文化之家族,即所谓山东士人者为代表。此等人

7、群推戴李姓皇室,维护高祖太宗以来传统之旧局面,崇尚周孔文教,用进士词科选拔士人,以为治术者。陈寅恪先生亦认为,到唐后期,许多唐初旧士族的性质已发生变化,对李唐皇室的权力和独尊地位不再构成威胁,成为李唐王朝维护统治的工具,因此婚姻风俗中的门第观在唐代后期也逐渐走向消亡。在唐初婚姻风俗中门第观盛行的主要原因是唐前期社会意识的滞后,而到了唐后期婚姻门第观消亡的最根本原因还是由于旧士族的性质发生根本性改变。  二、从前期鼓励再嫁到后期对再嫁加以限制  唐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开放的社会,男权社会男子再婚自不必多说,女子再嫁也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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