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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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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无效婚姻法律制度目录论文摘要………………………………………………………………1一、无效婚姻的原因…………………………………………………………4(一)重婚……………………………………………………………………4(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5(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5(四)未达法定婚龄……………………………………………………5二、无效婚姻原因的阻却事由…………………………………………6三、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2、7(一)介入无效婚姻案件的方式…………………………………………7(二)无效婚姻案件的处理程序…………………………………………8(三)无效婚姻案件裁判文书的写法……………………………………8四、宣告婚姻无效的善后工作………………………………………………9五、对于婚姻无效案件是否适用过错赔偿……………………………………9参考三、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一)介入无效婚姻案件的方式依据我国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在我国能够审查并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而且只有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审查处理婚姻无效案件。
3、对于国家法定的机关来讲,介入无效婚姻案件的方式有两种,即依职权主动介入和依申请被动介入。我国《婚姻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依职权,主动介入方式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认为国家法定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介入无效婚姻案件,而且应当介入。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发现原被告在缔结婚姻关系时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且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形没有消失的,应判决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即使原告申请撤诉也不应准许。国家婚姻登记机关自行发现婚姻当事人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而不当或违法颁发了结婚证的,应收回结婚证
4、书并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二)无效婚姻案件的处理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由于无效婚姻的四种原因是法定的,认定起来相对比较容易,还有许多外在的客观标准可以作为依据,为了提高审判效率,避免将简单的事情变得繁琐,所以我们对于很明显能够判断无效婚姻情形的,无须适用审理一般离婚案件的程序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即使原告申请撤诉也不予准许。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在财产处理时,应根据照
5、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案件中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三)无效婚姻案件裁判文书的写法因无效婚姻案件有其特殊之处,故其裁判文书的写法也有不同。由于无效婚姻案件中婚姻效力问题不适用调解,且为一审终审。所以对于当事人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无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应以判决的形式宣告婚姻无效,告知当事人该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后不再写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6、。对于当事人对婚姻效力、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一并请求处理时,如果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另行制作调解书。如果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也应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也就是说在后两种情形下,要有两份法律文书,一份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另一份为双方其他纠纷的裁判文书。且在其他纠纷判决书后面和一般判决书相同,交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允许当事人上诉。四、宣告婚姻无效的善后工作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后,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
7、记机关。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婚姻登记机关,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最新婚姻状况及判决结果,更好地进行婚姻管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及第三人利益。所以判决书应当尽快送达,建议法院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送达。《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27条第3项即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法院将判决副本送交婚姻登记地的户籍登记机关。《解释(一)》规定判决书是寄送当地(即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但当结婚证书发放机关不在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时,法院亦应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给发证机关。只有这样做,才真正符
8、合立法之目的。五、对于婚姻无效案件是否适用过错赔偿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条文规定上可以看出无效婚姻中无过错一方无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这不得不说是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设计上的一个缺陷。我认为在无效婚姻制度中也应建立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首先,在无效婚姻制度中建立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赋予无效婚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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