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的公法权利保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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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企业的公法权利保障解析基于互联X的公共性和信息传播的快速性,海量的信息未经筛选便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X络上充斥着低俗、色情、暴力信息,同时也滋生出X络诈骗、X络洗钱等诸多X络犯罪问题,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近几年,一些互联X公司因涉黄涉暴遭受行政处罚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国家X信办约谈各大X络平台负责人的举措也日渐常态化,X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监管日趋严格。不可否认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对X络信息进行管制,打击X络违法信息有其现实必要性。互联X企业作为X络信息监管的协助者,履行必要的监管责任本无可厚非。然而,在现行的监管模式下,政府监管对互联X企业造成极大的经营负担已成为各大企业叫

2、苦不迭的难题。政府监管是否具备坚实的正当性基础、互联X企业的经营自由是否受到过度限制等问题,如何保障互联X企业的合法利益成为我们亟待思考的问题。  一、何为互联X企业的公法权利保障?  从法律意义上看,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从发展历程上看,是自然人聚集的产物,是自然人在经营活动中的高级形态。企业的公法权利保障,于对自然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是自然人基本权利的宪法确认在主体上自然延伸,它遵循着权利-人权-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企业基本权利的脉络。同时,也应当认识到法人的本质,即法人是客观上存在的权利主体,具有

3、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互联X企业作为一类特殊的主体享有公法权利保障,是基于互联X企业在X络信息监管中权利受损的现实所提出的根本性对策,它具有防御性和对抗性,目的在于保障互联X企业享有更为充分的合法对抗国家公权力非法干预的经济自由,其往往以国家为被约束对象。换句话说,互联X企业的公法权利保障,即从宪法层面上确认互联X企业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使得互联X企业享有与一般权利相区别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应当注意到,互联X企业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范围并不是无限的,它取决于各种权利自身的法的性质。一般而言,对于财产权或其他一些经济的自由权利,法人可以成为享有主体,而至于人身自由、生存权等一些基本权利,其权利的

4、自身特性决定了只有自然人才可以享有。  二、互联X企业公法权利保障的现实考量  (一)政府X络信息监管的正当性分析  互联X企业因涉黄涉暴受到行政处罚,其原理在于行政主体运用立法、行政等手段对互联X违法信息进行干预。X络服务提供者和X络运营机构作为被监管对象,在自主经营的同时履行必要的义务是其享受权利的前提。  一方面,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滥用权利,因而出现违法经营的后果,以色情、暴力等违法或者不良信息作为其牟利的手段,诱发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如可能引发青少年犯罪等潜在危险等。因此,政府对互联X企业施加适当的自律自查义务由其现实意义,因为权利几乎总是有限或者有条件的条件就是自

5、己对宪法权利的享受不损害他人的宪法权利,这是任何宪法保障的逻辑要求。我国宪法也对权利的行使边界作出的相应的规定。另一方面,互联X企业经营自由与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公民道德等息息相关,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难以得出上述价值孰轻孰重的结论。现代社会的正常运行与上述价值密切相关,不可偏废。因此,为互联X企业的经营自由划定禁区,也具有正当性。  然而,在强调公共利益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反思政府查处互联X企业经营问题时所存在的重监管,轻权利、弱救济的局面,反思现有监管模式存在的弊端,对行政主体的处罚依据有效性、目的合法性和手段必要性做出科学判断。从立法、执法等方面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监管加剧了经营自由与政府

6、监管之间的内在矛盾,互联X企业的经济自由遭到侵害。  (二)互联X企业在X络信息监管中所面临的难题  1.监管过度  目前,我国现有的监管模式体现出政府主导的特点,形成了管制立法+综合执法+行业自律+技术监管的监管体系,即政府通过立法来确定不良和违法信息的类型,并设定具体的监管方式;各行政机关采取综合治理行动对互联X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打击;互联X协会等非官方组织积极参与互联X违法信息整治活动,设定具体的自律规则,加之技术保障等方式。在行业自律效果有限、互联X企业面临技术障碍的情况下,立法和执法显得颇为重要。然而,立法和执法上的缺陷对互联X企业的经营自由呈监管过度之势。  (1)立法不足。从行

7、政处罚依据的内容上看,我国现有的处罚依据存在的法律规定模糊,违法信息的认定标准不清、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以《互联X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例,《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九大类信息,涉及色情、暴力、恐怖等多方面的内容。然而,何为色情、暴力等均无相关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存在互联X企业无法判定是否属于违法信息未能予以处理从而遭受处罚的情形,同样也因缺乏相应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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