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农民权利与公法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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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农民权利与公法之间关系浅论农民权利与公法之间关系摘要:农民权利就是农民基于其农民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与私法的消极维护相比,公法的功能在于积极的保护。宪法的静态规制功能是赋予农民权利以平等保护的前提,行政法的动态调整功能是给予农民权利以倾斜性保护的条件;农民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是对宪法合理性的证成,其享有和行使的程度是行政法价值的体现。关键词:农民权利;公法;关系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1-0092-02一、农民权利之内涵概言之,所谓农民权利就是农民基于其农民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其中的农民系指根据中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而享有农业户口的中国公民。农

2、民权利与公法之间关系问题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探求农民权利法律保障之有效途径所要当然解决的理论前设。公法保障是农民权利法律保障的基础,公法制度的合理设计和有效实施是给予农民权利以实质性平等保护的前提。诚然,从农民权利享有和行使的程度也可以反观作为国家体制和制度之基石的公法制度本身存在的价值合理性,由此亦不难看出,农民与公法之间关系的重耍以及对其进行研究的必要。长期以来,人们对农民权利维护之道的公法关注主要集屮于具体的方式方法上,纷纷从具体问题出发寻求解决途径。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具体问题求方法这是值得称道的,但是也应该看到,没有前提性的理论来统合方法,则很难使各种独立的应对策略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

3、,以解决“农民”这一特殊身份上承载的基于历史和现实所产生的纷繁复杂的矛盾,这样的解决之道未免产生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客观效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基于此,对农民权利与公法之间关系进行研究当属必耍。二、公法内在含义之解构(一)公私法是一种功能意义的存在从乌尔比安对公私法划分阐述之初直至近代学者对公私法界定的讨论,如何厘定公私法之间的界限一直呈百家争鸣之势。究其原因,系学者们力图在规范意义上对二者进行划界,然而,公私法的划分不仅是耍在单纯的规范意义上厘清二者的界限,更重要的是从规范的功能意义上确定二者的分野。公私法存在的现实意义大于理论意义,公私法划分的功能意义大于规范意义。虽然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学

4、说自资本主义民主制确立以后方才兴起,但是公私法律规范却是一个一直存在的事实,不曾间断,它的存在并不是因公私法划分理论的出现而出现。中世纪并非没有公私法①,只是在规范意义上混同,没有在形式上和理论上进行区分界定。美浓部达吉在《公法与私法》…书开篇即提到:“将法区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必要,无疑地并不是在任何吋代都被人意识着的……那应认定为公法规定的和应认定为私法规定的,都被不加区别地规定在一起。”[1]这说明公私法存在的现实意义大于理论意义。现实意义的根源在于其具体的功能意义。在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当中这一点体现已经很明显。在古罗马法中,公私法Z界分更在于其所调整的对象一一利益的公与私,纯涉及私人利益必由

5、私法了以调整,一旦涉及公共利益则私法不得干预。公法也好,私法也罢,都是一种手段意义的存在,它们各自有各自的功能,统治者根据其各自的功能将其运用到不同的社会领域,对不同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所以公私法划分的功能意义大于其规范意义,非要在规范意义上将其二者界分的泾渭分明实属不当,由此也不难看出公私法划分一直莫衷一是的根源所在一一对二者进行规范上的界分实是不能Z举。所以艾伦•沃森评价公私法构成的法律体系吋说:“如果说这张'严密的法律之网'一分为二的话,那么每一・部分至少都应得到合理的同等关注。”[2]从功能意义上的公私法來看,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公私法在规范的量上的比重是因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变化的,

6、并非是在任何时候都要保持一个势均力敌的态势。古罗马兴私法,中世纪公私法混同直至近世公私法划分的再次兴起是因为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对公私法的需求不同。公法有公法的作用,私法有私法的功能,二者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又按照统治者的不同需求有不同形式的显现。不同的社会关系由公法、私法两种手段分别予以调整,其各自的权重乂由不同历史吋期的特殊境况和统治者的需要来决定。公私法在规范上亦有混同的现象,那是因为某些社会关系的调整需要不同的调整手段来共同作用。所以,相对于对公私法进行规范意义上的界分來说,对其进行功能上的定位更具现实的合理性。(二)公法是提供保护之法公私法的功能意义是不容否认的。纵观历史上公私法划分理论

7、的产生及发展,尽管都意图从规范意义上对公私法进行界分,但其划分Z目的无非是为了在以法为权利提供保护过程中有所侧重,不论是产生Z初还是资产阶级革命后再次发展都说明公私法划分之终极冃的应该是保护私权,对公权的保护和限制都是不同历史时期对私权予以保护时所体现出来的另一种形式。保护私权是目的,维护和限制公权是手段。公法的功能在于积极的管控,为特定利益提供保护;私法的功能在于消极的维护,维护社会自治领域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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