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与幸福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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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权利与幸福之间的关系  摘要:关于幸福的定义,在某种意义上总会和权利有着密切的联系,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增强,幸福和权利不再成为正对应的关系,甚至会出现负相关的情形,这是因为权利的膨胀和物质的丰富,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完全替代精神层次的需要。本文从辩证的角度,正确看待幸福和权利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权利;幸福;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1-0000-01  一、幸福的释义  从古至今,幸福是一种人类普遍追求的理想价值。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科伦理学》在论及人类知识、政治学目的时这样描述幸福的:“……善的生活、好的行为就是幸福

2、。”无独有偶,英国功利法学家边沁也主张善即是一种幸福。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即知识”,他把美德与知识等量齐观,而通过知识行为从而产生幸福,故把美德与幸福联系起来。在伊壁鸠鲁等快乐主义的代表中幸福意味着“快乐”,因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①  在中国,《庄子?天道篇》云:“夫明白于天地之德者,此之谓大本大宗,与天和者也;与天和者,谓之天乐。”②即真正的财富、地位、知识,甚至不在世俗所尊崇的德行,而在合于道或自然,顺从人和物的天性,与天“和”,就能拥有“天乐”,只有“天乐”才是真正的幸福。  然而,“幸福”一词太过主观化与个人化,含义太模糊、缺乏科学意义上的内涵,更没有上升至哲学的

3、系统理论研究中。但作为人类普遍追求的价值,在权利膨涨的现代,人们又不得不去思考什么是幸福、怎样才能幸福,这使得幸福理念不断的更新,从而诞生了“幸福学”。“追求幸福”更是被起草《独立宣言》的杰斐逊所青睐与接受。1776年7月4日,美利坚合众国十三州议会一致通过的《独立宣言》中正式将“幸福”作为一项天赋的基本权利向世人宣告:“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创造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因此,幸福不仅仅是人类追求的理想价值,更是思想家、法学家们论证存在良好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  二、权利与幸福之间的辩证关系  在近代法学哲学话语体

4、系中,“幸福”的价值往往容易被忽略,而是用正义、人权、民主等作为其替代物。然而,这些真的能够“替代”幸福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幸福强调的是某种行为或结果展开之全过程的愉悦性与自己相对他人的优越性。比如在司法活动中,幸福强调的是司法过程中的人性化,当事人不仅期待一个公平的判决结果,更希望自己的诉求与参与诉讼的过程得到尊重,而不是任由他人或司法系统摆布的旗子。有些判决结果完全正义并且正确,但当事人却感觉不到幸福,在一定程度上,与司法过程中当事人遭受的僵硬的、不够人性化的待遇相关。  权利也不能当然的代替幸福。一些社会学家的实证调查发现,现代西方发达国家里,有的竟然出现了“权利越多、幸福越

5、少”的“权利饱和”现象,这中现象说明幸福感和权利不一定成正相关,在得到权利的初期,由于对新鲜事物的好奇,人们往往会感觉幸福,但是当人们限于权利的游戏沼泽中时,也就是到了得到权利的后期人们会显得力不从心,出现“疲惫的幸福”,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呢?  首先,幸福与权利和自由联系在一起虽可以极大地促进人的发展与解放,但是早期人们对幸福并不是来自于自我体验,“天赋人权”和“权利”观念笼罩下,人们的幸福感会比较强烈,幸福和“权利”就产生了密切的关系,至少“权利”下产生的幸福另人们又安全感,使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感觉幸福有了制度保障和制度基础。然而,近代以来,这个关系的密切性正在逐渐消失,随着权利

6、的膨胀和欲望的泛滥,幸福不再和权利相辅相成。“一种在物质上和知识上都具有高度发展的文明,并不能确保一种‘善的生活’”。③所以,适当地遏制权利的泛滥,对人们追求幸福,反而会起到积极作用。  其次,由于人们的最终目标是幸福,人们认识了幸福对一个人活着的精神意义和重要性,因此权利就变成人们追求幸福的一种工具和手段。然而,当今“建立法制社会”的观念逐渐全球化、人权观念不断加强,对权利的追求越来越多。权利的增加使人们具有更多的自由了吗?其实不然,“权利作为一种制度实施,在客观上会改变并塑造主体的偏好,进而限制了主体选择的空间和自由。”④主体即广义的人,而“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美国学者认为,政

7、治是指人们在安排公众事务中表达个人意志和利益的一种活动,故权利往往与某些利益挂钩。在限制自由与追求利益的矛盾下,主体无法心无旁骛的追求幸福。并且,限制人们选择幸福的空间和自由的“权利”并不是人们所真正追求的,这种权利是一种“名存实亡”的、有权利形式而无权利实质的“伪权利”,“在公民观念日间衰落,价值日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里,对大多数人来说,价值的相对化与虚无化是无法摆脱的噩梦。这必然导致权利观念与规范中提供的选择权的随意化使用。”⑤这正是“权利越来越多,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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