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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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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与现实:我国公立高校法律地位研究历史与现实:我国公立高校法律地位研究 在我国,高等学校包含四种类型,分别为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以及经批准的科学研究机构,公立高校就是指国家出资兴办的这四类高等教育机构。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公立高校属于某个种类,公立高校拥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公立高校有什么样的能力和没有什么样的能力。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和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体现出来的。研究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研究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可以明确高校与其他社会主体的法律关系,如高校与政府之间、高校与教师之间、高校与学生之间、高校与其他社
2、会之间。其次,研究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对于理解与明确公立高校的自治权也有重要意义。 一、历史回顾:我国公立高校法人地位的确立过程 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公立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体现出来。我国高等教育有着悠久的历史。公元前124年汉武帝设立太学,我国官办大学正式诞生。在封建社会源远流长的历史长河中,我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传统,对我国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产生了久远的影响。在我国古代,高等教育强调的是它的社会功能,就是培养修己、安人、以安百姓的统治者及其辅佐者。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就是我国古代高等教育方针的生动写照。我国春秋以前的教育管理制度的主要特
3、点是学在官府、官师合一。高等学校完全由政府出资兴办,教育经费也全部来自于政府,高校对政府具有很强的依赖性。高等学校的校长的身份是国家官员,和其他朝廷官员一样,都是通过吏部考核任用,教师也具有国家官员的身份。不仅学生的入学名额、资格、待遇等事务由政府确定,高等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计划也都是由政府安排确定。可见,在我国古代,政府对高等学校严密控制,不仅包办了高等学校的所有外部事务,如经费的提供,办学方向的选择等,而且渗透到了高等教育的内部管理细节,如课程的设置、考试的安排等。在这种情形之下,高校没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完全是政府的工具和附庸。春秋时期虽然出现了私学,但毕竟不是主流,而且私学也受
4、到政府的一定控制。近代以降,由于受西方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先知先觉的仁人志士们(如蔡元培、胡适等)开始思考高等教育的独立性,强调按照高等教育的规律办高等教育,提出教育经费独立、教育行政独立、教育思想独立的主张,开始对几千年来中国传统的高等教育模式进行反思。教育独立的思潮后来虽然有些没有实施,有些遭到了失败,但是对后世产生了较大影响。[1] 建国以后,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高等教育在政府的严密控制下运行,大学从兴办、办学方向的制定、招生、培养方案的出台、专业的设置、学生的分配,一律由国家包办。大学只是政府手中的一颗棋子,完全围绕国家的总体目标办学。在这种只是政府附庸的情形之下,高
5、校不可能有自己的独立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经济体制上逐渐走上市场经济的轨道。就高等教育而言,国家也逐渐意识到,对高校管得过多、管得过严,不符合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不利于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无法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改革高等教育,给予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开始提上日程。一个重要标志就是,高校法人地位的逐步形成。 我国公立高校法人地位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追溯并不久远的历史,公立高校法人地位的形成肇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提法:当前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扩大
6、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很明显,当时中央已经意识到高等教育的弊端在于国家管得过多,高校没有办学自主权,如何适当的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如何合理的配置政府与高校的权力就成了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目标。 法人作为一种拟制的自然人,在很多方面和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不过法人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要具备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所以,实现公立高校的法人地位,摆脱政府附庸的地位,就成了扩大公立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路径。虽然19
7、86年我国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在我国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刚刚开始高等教育改革,不管是在政策还是立法上,都不可能给予公立高校明确的法人地位。到了上世纪90年代初期,原国家教委明确提出,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是由国家教委直接管理的教育实体,具有法人地位,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立了部分公立高校的法人地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使高等教育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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