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实质性阻碍调查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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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反倾销实质性阻碍调查若干问题探析  一、相同产品的界定  美国法典第19编第1673节和1677(4)(A)节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必须在法定框架下进行反倾销调查,这个框架要求ITC首先认定国内产业的范围,然后再估计被指控的倾销进口对这个国内产业的影响。这样一个国内产业的范围依赖于ITC在一个特定的案例中如何定义相同产品。在实质性阻碍标准背景下,值得注意一些有关相同产品定义的问题。  首先,ITC将审查一个生产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相似产品的产业,但是如果不存在这样的产业,实质性阻碍这样一个产业建立的问题将不是ITC的议题。然后它将审查一个生产与进口产品在性质和用途上最为类似产品

2、的产业。因此,值得指出的是,一个幼稚产业即将开始生产或刚刚开始生产与进口产品在特征和用途上最为相似产品时,ITC也可能做出实质性阻碍认定。  其次,在反倾销调查中“实质性阻碍是否是一个可行的议题”取决于ITC对产业定义的范围。因此.在特定的情形下,只有ITC“认定特定一批进口产品构成一批独立的相同产品时”,它才会采用实质性阻碍分析。例如,一种产品的产业已经建立,生产另一种产品的产业还未建立,如果ITC定义两种产品为相同产品,这样在一个国内产业中包括一个已经建立的生产者,因此将不会涉及实质性阻碍标准。相反的,如果两种看起来相关的产品被认定为独立的产品,如果生产一种产品的产业已经建立,而生产另

3、一种产品的产业未建立,ITC将会进行与前者相关的现有实质性损害或者实质性损害威胁分析,和与后者相关的实质性阻碍分析。  第三,涉及实质性阻碍的案例中,定义相同产品时,最有趣的问题是如何对待高科技产品的每个后续产品。例如在80年代,日本产业的科技水平显著增长,并成功的早于美国产业开发了第二代高科技产品。当这种第二代高科技产品进口到美国市场后,美国国内产业通常没有生产任何与之相似的产品,即使对于生产了类似产品的产业,其生产远远不能达到稳定状态。因此,在存在第二代产品的情形下,根据ITC定义相同产品的方法,实质性阻碍问题便发生了。然而,在这方面,ITC认定每个后续产品是对单一产品的革命性发展,因

4、此只存在一个相同产品。这种对相同产品的定义经常会引导ITC对现有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调查,并成为阻止实质性阻碍调查数量增长的一个障碍。然而,ITC也会采取另外一种第二代产品的定义,即认为第二代产品是一个单独的相同产品。无论ITC采取相同产品的哪一种定义,如果至少存在一个实质性承诺开始生产第二代产品的幼稚国内产业,那么可以根据实质性阻碍标准来为其提供救济。  二、申请反倾销调查的资格  近几年来,“根据美国法典19U.S.C§§1671(a)和1673(b)节的规定,ITC面临着其是否具有基于申请者缺少资格而驳回一项起诉或者终止一个调查的权力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ITC成员有着不同

5、的观点。在SuramericanadeAleacionesLaminadas,C.A.v.UnitedStates案中,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没有明确的要求ITCC进行资格认定,但是似乎不同意ITC的立场,即因为尊重商务部认定起诉充分性的法定权威,ITC通常听从商务部的资格认定。实质性阻碍调查中存在三个与申请者资格特别相关的问题。  第一,美国法典第19编第1677(4)(A)节将“产业”定义为“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商的总体,或者生产同类产品产量的总和占国内该产品总产量大部分的生产商”。然而,在一些实质性阻碍的案例中,不存在生产这些产品的生产者。我们可以想象一个生产者已经进行了实质性承诺

6、,但是还未开始生产产品,同时也并不清楚法规中的术语“生产商”是否包含已经开始投产但其经营还未稳定的生产者。因此可以说,法律没有指定在未建立产业的案例中准有资格提出申请。然而,商务部和ITC都没有否认在实质性阻碍调查中声称自己是幼稚产业的申请者的资格。当然,如果在美国甚至没有一个与进口产品有关的幼稚产业,申请者就不能够以产业的名义提出申请。  第二,如果一个生产者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其必须具有代表国内总体产业的地位。如果只存在一个生产相关产品的公司,其能否代表总体产业呢?通常在实质性阻碍的案例中,幼稚产业由有限数量的公司构成,而且常常只存在一个国内公司。因此,在实质性阻碍案例中,这是个重要的

7、问题。在这方面,“GATT的一些专家在1961年的报告中指出,术语‘国内产业’不应当解释为是指一个独立公司”。)然而,在欧洲产业只由一个生产者构成的一个欧共体案例中,这个单独的生产者被认为构成了“共同体产业”。美国反倾销法规从未直接的讨论过这个问题,但是ITC看起来持与欧共体主管机关相同的观点。在很多案例中,实质性阻碍调查均涉及这样一种情形,即只存在一个即将开始投产或刚刚开始生产相关产品的公司,其中ITC的认定,从未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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