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倾销法中实质性阻碍客体认定规则探究

中国反倾销法中实质性阻碍客体认定规则探究

ID:31642194

大小:66.45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9-01-16

中国反倾销法中实质性阻碍客体认定规则探究_第1页
中国反倾销法中实质性阻碍客体认定规则探究_第2页
中国反倾销法中实质性阻碍客体认定规则探究_第3页
中国反倾销法中实质性阻碍客体认定规则探究_第4页
中国反倾销法中实质性阻碍客体认定规则探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国反倾销法中实质性阻碍客体认定规则探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反倾销法中实质性阻碍客体认定规则探究摘要:反倾销法中实质性阻碍损害标准运用的前提是实质性阻碍客体的有效认定。然而目前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对此问题的研究都处于空白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影响了反倾销当事人(主管机关和企业)对实质性阻碍损害标准的适用。针对我国实质性阻碍客体认定立法现状,借鉴世界各国经验,中国实质性阻碍客体认定规则应在未建成产业、总体未建成产业、改制公司和技术改造中新生产线问题等方面做出规定。关键词:反倾销法;实质性阻碍;客体认定中图分类号:D91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2-0058-06一、中国实质性阻碍客体认定之立法现状1994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0条,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反倾销规则,'‘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该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实质性阻碍损害标准,确立了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三种类型,即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其后,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8条规定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的四个因素。实质性阻碍包含在损害内,因此,该条款规定了认定实质性阻碍时应当遵循的因素。2001年适应W

3、T0反倾销协议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8条进一步细化了认定损害所需审查的因素。2003年颁布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以下简称《调查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实质性阻碍的定义和单独认定该损害标准的因素,该规定第4条认为“实质阻碍是对国内产业未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但严重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建立”。从定义中似乎可以看出,实质性阻碍的客体是正在建立中的产业,也即'‘未建成”起来的产业,但对何为"未建成产业”和客体认定中其他问题却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现有实质性阻碍认定立法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内容主要涉及实质性阻碍损害的定义和认定因素,但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实质

4、性阻碍的客体认定规则的缺失。在学术界有学者对实质性阻碍损害的适用客体一一“未建成产业”的范围做出了较为严谨的描述,“不限于没有投产的产业,包括正在建立中的产业以及已经开始生产但还没有稳定经营的新产业”。[1]可以看出,这一定义已经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幼稚产业中“胚胎中产业”和“开始投产尚未稳定经营的产业”的区分较为相近,但是对于如何进一步确定两种幼稚产业以及其他问题却无任何探讨和研究。二、有关实质性阻碍客体认定之中国进口救济案例分析截至2012年4月1日中国调查机构已经发起了72起反倾销案例,其中认定肯定性实质性损害裁决的比例相当高,但却没有一项有关实质性阻碍的裁决。下面本文

5、将从对涉及实质性阻碍的两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指出中国反倾销当事人(包括主管机关和申请人)在实践中认定实质性阻碍客体中所存在的问题。(一)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案①1.案件情况。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经过对产业损害调查和因果关系分析后,2003年8月27日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2.案件分析。该案中,中国的邻苯二酚产业于1999年6月开始正式投产,因此,调查机关似乎认为国内产业已经建立起来,同时依据各种损害指标,最终做出了实质性损害裁决。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判例解释,

6、已经投产的产业未必是已经建立起来的产业,其还有可能是还未达到稳定经营的幼稚产业,[2]因此,还需对已投产产业的稳定性进行进一步的考察。综合本案中的事实情况,本文认为该案中的中国邻苯二酚产业恰恰是一个幼稚产业,也就是“未建成产业”,因此,适用实质性阻碍标准更为合适。第一,主管机关在终裁报告中写道:'‘而在国内产业,邻苯二酚产业只是一个新兴产业,随着邻苯二酚用途的不断开发,国内产业需求稳定增长,必然成为欧盟出口的重点国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新兴产业”术语的使用。很多情况下,新兴产业和现在常使用的幼稚产业基本上是一个概念。例如,美国立法机关曾在1916年法案和1921年法案颁布之际,采用术语

7、“新兴产业”。②但最后ITC自从20世纪80年代起,基本上都釆用“幼稚产业”术语。③从“新兴产业”到“幼稚产业”转变的原因不明。一种解释为ITC委员们只是希望明白地区分反倾销法中还未建成的产业与经济发展理论中所谓的新兴产业观点所使用的新兴产业概念。因此,在已经投产但还未达到稳定经营的幼稚产业受到进口倾销损害时,应当适用实质性阻碍规则。第二,我们还可以从其他一些方面,去判断中国的邻苯二酚产业是否为"未建成产业”。根据美国ITC的解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