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法律和谐思想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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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国传统法律和谐思想之体现论中国传统法律和谐思想之体现  当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已走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重要阶段,和谐成为时代的关键词。值此之际,重新审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和谐因素自有其特殊意义。中国的传统法律有着悠久历史,自第一部成文法《法经》诞生至今已近两千五百年,若计算孕育于中国上古文化中法的因素之源头则更为深远。再看《法经》颁行到商鞅变法后的几千年历史中,无论是割据乱世与太平盛世,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规律都体现出礼与法两条主线的相互影响与相互作用,而其核心正是在天人合一之天道观指导下的和本文

2、由.L.收集整理谐思想。细数中国传统法律中和谐思想之体现,可谓万千。本文试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和谐。  一、和谐思想在中国传统立法文化中的体现  就中国传统法律而言,其立法目的是在天道观的指导下维护三纲以致民生安定、天下太平,并由和谐思想将其贯彻始终,主要体现在传统法律的篇章体例及相应的法律原则上。  (一)和谐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的篇章体例上的体现  封建制中国以其发达的农耕文明为基础而讲求家国天下,和谐即意味着君主的统治得以巩固,同时在君主统治下百姓得以安居乐业。所以,中国古代律典即形成了

3、维护三纲、以刑为主、注重民生的传统。法律的篇章结构,是衡量一定国家立法水平的重要尺度。战国初李悝著述《法经》以开成文法先河,确立了以罪名为主干的由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所构成的篇章体例。卫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以相秦,使传统法律的内容在秦朝时期得到丰富充实。而后汉律在原六篇基础上新增户、兴、厩三篇,是为汉九章律。再往后经由魏晋南北朝时期对篇章结构的调整以及对法律内容的充实,到隋唐时期已经趋于完善,确定了由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亡、断狱、厩牧、杂律等十二篇所构成的法律体

4、系结构[1],内容严谨而精要。唐朝永徽律的体系,更是实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总则与分则的有机统一,并经律疏的补充,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从篇章体例看,中国传统法律从《法经》发展到《唐律疏议》,正是在形式上臻于完善与和谐的过程。  (二)和谐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的法律原则上的体现  1.法自君出、君权至上  《唐律疏议名例律》载: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2]古代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而君王则居其中心,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也始终没有离开法自君出、君权至上这个核心。历朝律典出于

5、君主授意制定或认可,君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是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原则。用现代眼光视之,此固然落后,但将视角换成古代中国,情况则不同。由于中国特殊的历史地理环境,从上古时代开始繁衍于中原黄河流域且并未完全从原始部落的氏族血缘关系中挣脱出来的华夏民族,优越的环境气候条件让农耕发展良好,寻常百姓能过上自给自足的农耕布织生活而形成一种甘于安稳的价值观。与此相对地形成了一种圣人崇拜,加之天道神秘色彩浓重,人们笃信上天的旨意亦认为圣人般的君主能让老百姓过上安稳日子。这也正是中国特殊的人治传统。直到礼崩乐坏而法家兴起,法律的作用始为

6、人重视。乃至其后的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进程,这些历史发展均证明,无论是礼治还是法治,中国始终是人的统治。无论是法家一时独大还是汉以后礼法结合,都没有摆脱法自君出、君权至上。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乃至古代中国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君主的存在。法自君出、君权至上的法律原则符合天道观指导下和谐之要求。  2.定纷止争、维护三纲  传统中国是等级次序分明的社会,要达到和合天下安定,就要定纷,表现在传统法律上就要确定并维护三纲五常等级秩序。古代中国人关于法的作用或法的必要性的最经典比喻,就是逐兔的例子。而儒家则采用正名之说,即

7、要定纷以止争。万物各得其所皆因有纷,有分即有差异、分别与对待,乃和合之前提,并将这种和分之理推至礼仪制度、伦理道德上则表现为三纲五常的等级秩序[3],故维护三纲秩序就成为封建法律的重要原则。如《唐律疏议》载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可见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贯穿始终。反映到具体法律内容上,此又与十恶重罪以及各种民事规范紧密联系。纵使此实有愚民驭民之用,但在家国天下的古代中国,这无疑也是促进和谐的。  3.亲亲相隐、兼顾伦理  中国传统法律乃情理之法,虽依法而治,亦不忘兼顾伦理。春秋儒家早已提出父为子隐

8、,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的亲属间容隐之理。后经由董仲舒据春秋经义论证一个隐匿犯杀人罪的义子之父不当坐,肯定父子相隐的合法性,于汉宣帝时期正式被确立为法律原则。并为后世各朝法律所沿用,且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及至兄弟相为隐与朋友相为隐[4],影响可谓深远。纵观中国传统法律,亲亲相隐原则有利于维护封建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契合了古代中国的特有国情。可以说,容隐原则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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