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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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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之研究(上) 引言 目前,比较法学研究愈益受到学术界高度重视。然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这种研究尚未达到理想程序,对美国民事诉讼法的研究更是如此。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一是受历史因素影响,传统理论偏重于原苏东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二是因为英美法和大陆法系有着不同的法文化传统,而我国诉讼理论是和大陆法系诉讼理论在思维方式上比较接近,容易导致学者的研究出现青睐于后者的现象。然综观有着大陆法系传统的各国民事诉讼改革实践,重视学习和借鉴英美尤其是现代美国民事诉讼法的成功经验已为普遍现象[2]. 证据
2、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经久不衰的论题。关于证据收集制度的研究更是倍受学者们的关心。就学术界当前最为关注的话题-民事诉讼体制改革而言,其讨论焦点之一,即为如何使我国现行收集制度符合建立和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诉讼体制的需要[3].无独有偶,综观工业发达国家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实践,他们也将改革的重点放在证据收集制度方面[4].可以结论,对证据收集制度进行比较法研究,将有助于为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改革提供一些已被他国司法实践检验了的,行之有效的,值得移植、借鉴且可避免无谓争议的范示。 准确地把握他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基
3、本理论和概念及其产生和运作的环境,是真正达到“洋为中用”的前提。否则,不仅会使理论研究失去科学性,而且还会使移植、借鉴出现“走型”乃至失败。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对外国证据收集制度进行全面、细致的比较研究,就是一项意义重大,却大十分艰巨、庞大的系统工程。本文意从证据开示制度入手,析述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制度,并借此为学术界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体制改革讨论提供一篇素材。 一证据开示的方法和意义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法源比较复杂。由于联邦与州各自拥有独立的裁判系统,诉讼法主要由法院自己制定,因而联邦与各州法院是适用自己
4、制定的程序规则处理民事案件[5].虽然联邦与各州的民事诉讼规则法源不同,但这些规则中都设有证据开示制度。美国联邦法院适用的程序规则为:《合众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RulesofCivilProcedurefortheUnitedStatesDistrictCourts)(以下简称‘联邦诉讼规则’)。[6]在美国,许多州法院是以《联邦诉讼规则》为蓝本制定自己的适用规则,因而大多数州的民事诉讼规则在证据开法制度方面也是全部或部分照搬《联邦诉讼规则》的规定。鉴于美国民事诉讼法的上述特点,本文将以《联邦诉
5、讼规则》的证据开示程序规定,即第26条至第37条为中心进行研究。 (一)证据开示的方法 证据开示,实际上是指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证据收集制度,其内容不单指当事人要求相互开示证据。按照《联邦诉讼规则》规定,证据开示的方法分为五种:证言笔录(deposition)、质问书(interrogatory)、提示证物(productionofdocumentsandthings)、身心状况检查(physicalandmentalexamination)和要求自认(requestforadmission)[7]. 1.证言笔录
6、这是美国民事诉讼实务中,最常见、适用面最广的证据开示方法。其含义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在场,先由要求方向宣誓的证人进行主询问,然后由被要求方向证人进行反询问,双方以速记方式记录相对方及证人的陈述。 询问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8].目前,常见的录取证言法除速记外,还有录相记录(Videorecorder)[9].在实务中,美国律师一般通过口头询问制度证言笔录。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证言笔录是指通过口头询问制作的证言笔录。在这里须指出,不能将“笔录”一词只理解为用书写工具录取证言,实际上,“笔录”是各种录取证言方式的泛称
7、。 制作证言笔录的时间和场所,由被要求方采用通知方式指定。在实务中,询问有时被要求方针政策律师事务所进行。这是因为证人在本方律师事务所接受询问,可以缓和心理上的紧张。 证言笔录程序和审判的时间和场所,由被要求方采用通知方式指定。在实务中,询问有时在被要求方律师事务所进行。这是因为证人在本方律师事务所接受询问,可以缓和心理上的紧张。 证方笔录程序和审判程序相同,在询问证人前,需要证人进行宣誓。具体程序是,先由提前制作证言笔录的当事人代理人进行主询问,然后由对方代理人作反询问,顺后程序为再主询问和再反询问[10].
8、 按照《联邦诉讼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录取彼此之间或第三人(主要指证人)的陈述。无论在何种场所,只要证人在相关者面前宣誓后,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主询问、反询问记录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证言。例如,在事故现场或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可以在对方律师见证下,通过主询问、反询问方式,向目击者录取证言。另外,为制作证言笔录,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先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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