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执行程序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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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执行、适当地保护自身的权益。  关键词:执行程序;证据开示;《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会见与磋商;法律责任;抗辩理由  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4)01-0134-006  美国“证据开示”制度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运用,对帮助执行申请人获得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经济往来的过程中纠纷频发,败诉后在美国被申请执行的现象也层出不穷。若我国企业不了解美国执行程序中的“证据开示”制度,就极可能承担严重的不利后果。所以,掌握该

3、制度的现状和最新发展,并找出其应对策略,不仅有助于我国企业进一步践行国家“走出去”的战略,也有利于其运用合法的手段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一、我国企业在美国被要求“证据开示”的现状  (一)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简介  美国执行程序中的证据开示制度滥觞于《美国法典》以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联邦民诉规则》),《美国法典》第28编第1782条对外国、国际诉讼与仲裁程序的协助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包含了证据开示的内容;《联邦民诉规则》第26条规定了开示证据所遵循的标准,第69条对开示程序详细地进行了规

4、定。  以上规定并未明确开示证据之定义,《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证据开示定义为“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通俗地讲,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证据开示是指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生效后,申请人为了有目的地申请执行,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其财产及相关信息,法院审查后作出指令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信息的一种行为。  (二)我国企业在美国被要求“证据开示”的现状  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企业涉外纠纷增多,有多起案件涉及我国企业在美国被申请开示证据,其中影响最大的是CompaniaSudAmericanaDeVapore

5、sS.A.v.SinochemTianjinLimited[1]及MountGibsonIronLtd&KoolanIslandIronLtdv.RizhaoSteelHoldingGroupCoLtd案,这两个案件分别涉及中化集团天津公司及日照钢铁控股集团公司,且均在仲裁中被判巨额赔款。申请人寻求在美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两公司财产的过程中,亦都提出了“开示证据”的申请,在下达了相应的指令后,这两个大型企业并未引起特别的重视,导致两个案件最后的处境都很被动,虽然最终两个案件都经过协商解决,但均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美国面临

6、被要求开示证据所涉及的我国企业普遍有以下特点:  1.均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  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曾面临一波纠纷的高潮,但这些纠纷多因一方破产或双方协商而平息,只有少数企业借助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能够采取法律手段并坚持到最后的基本都是资金雄厚、在全球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的跨国企业。正因为他们在美国也设有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才使得申请人可以在美国申请执行其财产。  2.对美国民事执行及证据开示制度不够了解  注重效益一向是我国企业坚持的价值导向,众多大型企业更是如此,虽然根据国资委的要求,大型国企均建立起了自己的法律部门,即便如此,他们所拥有的法律人士及对法律的掌握程度也非常有限,

7、更不用说国外具体的程序制度。这也导致许多企业,包括大型民企在内都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在美国没有资产便可逃脱执行,却没有考虑到可能会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  3.未事先做好应对的准备  由于专业法律人士匮乏及对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知之甚少,当面临被执行时,我国企业往往事先并未做好准备,使得申请人可很容易获得证据开示的指令,并最终赢得执行。  4.提出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些企业即使参与法院程序,对“证据开示”的指令予以抗辩,但提出的抗辩理由也不够具体、过于宽泛,不符合《联邦民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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