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垄断豁免制度研究

美国农业垄断豁免制度研究

ID:9565756

大小:51.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5-03

美国农业垄断豁免制度研究_第1页
美国农业垄断豁免制度研究_第2页
美国农业垄断豁免制度研究_第3页
资源描述:

《美国农业垄断豁免制度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美国农业垄断豁免制度研究美国“至19世纪末期”,工业领域内的“垄断组织形成”。[1]为了对抗“控制农产品加工、销售的少数大企业”,农民在1810年至1890年期间成立了自我投资、自我服务、根据惠顾返利的经销合作社。为了维护“充分的、自由的市场竞争”体制,[2]美国国会于1890年通过了《谢尔曼法》(以下简称1890年法)。国会将该法是否适用于农业经销合作社这一问题留给法院去决定。[3]190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洛伊诉劳勒(Loeun)法官精准地指出,国会创制农业垄断豁免制度的依据有二:其一是农民受供求状况的影响;其二是农民受中间商的控

2、制。[6]笔者完全赞同这一立场。下面予以分述。首先看第一方面内容。价值规律指出,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随价值上下波动。也就是说,如果供过于求,价格就会下降;反之,就会上涨。农产品也是如此。而且,与其他行业的从业者相比,农民受它的影响更大一些。主要原因是:(1)供求信息不畅。“19世纪后半期和20世纪初期”,美国迅速地、大规模地完成了城市化进程。[7]随着农民和城镇消费者之间空间距离的加大,加之人口密集使得需求信息难以收集、整理、汇总、传递,农民越来越缺乏完整的供求信息,也就越来越难以在生产之前对市

3、场作出准确的预测。(2)生产者之间缺乏沟通。据说,由于美国农业政策和宪法受到推崇农户的独立地位的平均地权主义思潮、共和主义思潮的深刻影响,[8]所以美国农业生产一直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由于农户之间在地理位置上分散,而且没有有效地组织起来,所以彼此不了解对方的生产状况。上述两个因素导致农业生产具有很大程度的盲目性。(3)农产品替代性强。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市场应该分为四类:其两极是“完全竞争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介于二者之间的是“垄断竞争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农产品市场属“完全竞争市场”,其结果是农民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4)农产品具有

4、易腐烂性。其结果是农民要么降价销售,要么血本无归。下面看第二方面内容。美国北卡罗莱纳大学经济学助理教授、博士鲍玛(Baumer)等学者指出,“直至19世纪后期,农民一般都直接向城镇消费者销售农产品”。[9]此后,大量地出现了联系农民和城镇消费者,从事诸如“运输、分类整理、加工、对消费者零售”等活动的专门中间商。[10]主要原因有:(1)农民缺乏高效的运输手段将农产品运输到城市。因此,只好依赖购销商。(2)农民缺乏对农产品长期保管的技术。因此,只好依赖加工商。从理论上来说,既然中间商与农民相互依存,就应该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关系。其实不然。鲍玛

5、(Baumer)等学者指出,根本原因是“中间商往往滥用自己的权利”。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在确定农产品价格时,中间商抓住蔬菜容易腐烂、牛奶容易变质等弱点,径直以拒绝购买相威胁,迫使农民让步。(2)“在个体农民必须依赖中间商为牛奶称重,以确定牛奶的体积、检测其乳脂含量的乳品加工业中,中间商乘机故意少找钱非常普遍。”[11]总之,正是由于农民处于不利的境地,所以国会特别授予了他们一些特权。三、法条所称的“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人”之解释(一)“农产品”仅指“初级农产品”1922年法第1条所称的“农产品”应作缩小解释,而仅指初级农产品。其理由是,

6、立法资料表明,农产品加工商、包装商不能认定为农产品的生产者。[12]也就是说,“1922年法不保护那些仅仅将初级农产品加工成为其他产品的人。”[13](二)“人”仅指“自然人”1922法第1条所称的“人”也应做缩小解释,而仅指“自然人”。其理由是:(1)1922年法第1条在“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人”之前增加“以农民、种植园主、大牧场主、乳牛场主、坚果种植者或水果种植者的身份”这一限定语。这实际上已经指出,“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人”仅指自然人。(2)如前所述,初级农产品是由农户来生产的。(3)立法资料明确地表明,1922年法第1条所称的人根本不包括

7、公司。[14](三)“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人”包括“垂直一体化的生产者”所谓“垂直一体化的生产者”(verticallyintegratedproducers),[15]是指自己既生产农产品又加工农产品的人。例如,将自己生产的小麦加工成面粉来销售的人。依所加工的农产品是否均由自己生产为标准,又分为“完全”(fully)和“部分”(partially)的“垂直一体化的生产者”两类。与之相对的是“独立的生产者”(independentproducer),即只生产农产品,然后将农产品销售给处于中间环节的加工商或销售商的人。[16]1922年法第1条

8、所称的“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人”包括“垂直一体化的生产者”。其理由是,立法资料表明,立法机关确有此意。[17](四)“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人”包括“从事部分生产环节的人”[18]1980年,华盛顿最高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