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及相关责任承担之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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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紧急避险及相关责任承担之规范分析  1.涵义  1.1.定义  该术语在新中国成立前及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台湾,称为“紧急避难”。前辈学者梅仲协将其描述为:“非侵袭他人之法益,不克避免急迫危难之情况者,谓之紧急避难。”[1]史尚宽对该术语的定义是:“紧急避险或紧急状态(Notstand)谓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上急迫之危险,出于不得已之行为。”[2]中国台湾学者王泽鉴采取“中华民国民法典”第150条第1项的规定[3],“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急迫之危险所为之行为”,称为紧急避难。[4]黄立根据该法条认为,“紧急避难(N

2、otstand)者,乃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急迫之危险,所为之必要行为也”。[5]由是观之,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中国学者和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台湾学者,秉承学术严谨精神,都在实证法中寻找术语之规范依据,进而研究。  现在我国大陆,采用“紧急避险”术语,又该怎样定义?规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9条,但是该条文并未就该术语释明其含义。大陆学者唯揣立法者之意图,对法条进行善良解释,从中抽取出“紧急避险”的定义来。张俊浩教授认为,“紧急避险是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6

3、]这一定义显得周全严谨,但是细读法条,却不全然符合。该定义把紧急避险保全的法益限于“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的范围之内,如此定义在中华民国时期或者在当今中国台湾全无不当,但在中国大陆则欠缺其规范依据。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法律文件中,并无类似内容的法条。张俊浩教授之所以采信中华民国时期《民法典》,赞成人格上属于逃避危险客体的,应以生命、身体和自由这三项为限,是因为这三项人格权,“通过避险行为,确能免除或者减轻损害,而其他人格权上的急迫危险,靠牺牲他人权利是无济于事的,因而只能通过正当防卫去救济”[7].那么,是否除了生命、身体和自由这三项

4、人格权外就果然没有其他人格权,在面临急迫危险之时,靠牺牲他人利益无济于事,只能通过正当防卫救济呢?细细思考,答案或许并不那么一定。例如,某甲入住某宾馆,正沐浴时惊觉火起,其衣物距火源较近已开始燃烧。迫于无奈,将宾馆浴帘扯下遮体并逃出火场。在此例中,某甲扯下浴帘这一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所要避免的,正是其尊严将遭遇的急迫危险。如果火势甚猛,某甲仅仅为保全其生命,则不必扯下浴帘,惟因其还要保全其尊严型精神人格权[8],故实施这一毁损他人财产之行为。由此可知,人格上可以做为避免危险客体的,并不必然仅仅以生命、身体和自由三项为限。由此观之,在《民法通则》规范下,

5、紧急避险所避免危险的客体,似也不必限制在“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的范畴之内,而可以包括其他各种可能的法益。  学习前辈研究成果,忠实现行规范依据,本文对紧急避险做如下定义:紧急避险是为避免自己或他人法益之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  1.2.定性  一种危险危害到一个人的法益,在这种紧急状态下,同时满足其他条件,此人或他人为避免这种危险而损害他人法益,则法律对这种行为予以容忍。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允许这种行为,为这种行为提供正统性的基础;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种行为虽然不为法律所允许,但是法律也不能对做出这种行为的人过于苛责,而放任

6、他做出这种行为。(详见下文)因而,从性质上说,紧急避险是一种放任行为。前者如甲的狼犬追逐乙,丙夺丁之伞击退;又如恶徒追杀,驾他人机车逃避。因情况危险,无考虑选择之余地。后者如,海上遭难,仅有一小救生圈,得之则生,失之则亡,数人互夺,法律无从保护,只得任其发展,故紧急避险属于放任行为。[9]  但是这一行为为阻却违法的原因,抑或为阻却责任的原因,前辈学人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史尚宽老师认为,正当防卫为阻却违法的原因,而紧急避险则为阻却责任的原因。[10]其后的学者对其观点进行了修正,王泽鉴先生认为,紧急避险亦可阻却违法,并且不负损害赔偿责任。[11]黄立先

7、生对史尚宽老师“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紧急避险是正对正”的观点进一步说明,指出,在正当防卫之法律思想乃是“合法不应对非法让步”;在紧急避难则系合法对合法(RechtgegenRecht),涉及的是利害冲突的情形,而在两害相权下取其轻者,这是法律对紧急避难行为承认其阻却违法的理由,此种利益衡量(Gueterab.。上述两种紧急避险,都只限于侵害他人物的行为。《德国刑法典》第34条[20]还规范了侵害其他法益的行为,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并不须承担责任。另外,第35条[21]规定了一种构成宽宥事由的紧急避险,这种紧急避险的行为人以牺牲他人同等价值的法益为代价

8、,把自己或其亲友从某种生命危险、人身危险或者失去自由的危险中拯救出来。这方面有一个在古典哲学中就已经讨论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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