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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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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紧急避险之必要限度[政治]高袁 约2481字 摘要: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在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地界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操作上的空白。本文拟比较各国学者有关此问题的不同看法,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解释。 Abstract:Takesrefugefromdangerurgentlytheessentiallimithasnotbeenclearabouttheboundaryinourcountrypenalcodetodecide,thuspresentedintheoperationblankinthejudicialpractice.Thisartic
2、leplanstocomparevariouscountries'scholartoconcernthisquestiondifferentview,exploressuitsourcountrynationalconditiontheexplanation. 关键词: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限度生命权 keyword:Takesrefugefromdangerlimitlifepowerwhichurgentlytakesrefugefromdangerurgently 一、紧急避险的概述 紧急避险的理念最早体现在中世纪教会法的“紧急时无法律”的法律格言中
3、。但是,法律中并没有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包括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1851年的普鲁士刑法典,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都没有明文规定紧急避险。现在,各国刑法典一般都规定了紧急避险。但是,关于紧急避险正当化的根据却有着不同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一)处罚阻却事由说 这一学说只有少数人认同。该学说认为,紧急避险行为完全具备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因而,紧急避险的行为应以犯罪论处。但是,基于对人性弱点的宽容,对于紧急避险的行为不予处罚。因而,紧急避险是处罚阻却事由。 (二)责任阻却事由说 该学说也只为数人所认同。学说主张,首先,紧急避险的行为具有违法
4、性,但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为行为人在面对危险时,被迫选择了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其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排除行为人的责任。这是责任阻却事由说的观点。 (三)违法性阻却事由说 违法性阻却事由说为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紧急避险发生在二个法益相互冲突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较大的法益而损害较小的法益,则最终实现了阻却实质的违法性的目的。此为该学说的主张。 (四)二分说 该学说为德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所谓二分说是指,二个法益相互冲突,在权衡法益时,如果为了保护较大的法益而损害了较小的法益,则紧急避险为违法性的阻却事,如果二个法益大小相同,行为人为了保护其中一个
5、法益而损害另一个法益的,则因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不过,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属于责任阻却的事由。 二、紧急避险的限度 (一)各国学者对此问题的态度 避险的限度一直是各国学者热衷探讨的问题。当两个法益发生冲突,必然要将两个法益进行权衡,以决定取舍。一般认为,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利益,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当然,这样的权衡也不是绝对的。将少量的公共财产和人的生命权发生冲突时,不能说,公共利益绝对大于个人的生命权。所以,上面所提到的利益的权衡只能以相对的眼光看待。 上面的观点,一般情况是没有争议的。让学者们争论不休的,是两个冲突的法益如果都是生命权,
6、该如何取舍。 最典型的案件莫过于卡纳安德斯之板。一艘船沉没了,船上的两个人开始挣扎着抓住了一个木板。而不幸的是,这个木板只能承载一个人的重量。于是,体格强壮的人把另一个体格相对较弱的人推开,致其溺水身亡。关于这个案件,根据不同的学说,有着不同的理解。学术界,主要有三个学说。一是“肯定说”,两个相冲突的法益,如果都是生命权,而人保护自己的生命是一种自我本能的反应,用等价的生命换取另一生命,不具有违法性。因此,体强之人的行为不为罪。二是“否定说”即,人的生命价值是平等的,是等价的。不可以以等价的生命换取另一生命。这样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因此,体强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三是“
7、限制使用说”,即不认为以牺牲一个生命换取另一生命的做法,但是,对于以牺牲一个生命换取多人生命的情况应另当别论,应认为该行为不为罪。 那么,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个问题又持有怎样的态度呢。 (二)我国有关避险限度的认定及其完善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而关于何为“必要的限度”,刑法典并没有规定。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着一致的观点,认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换言之,为了保护一个合法权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权益,既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权益。”①因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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