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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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属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两者较易区分,但也存在不易辨识的情况,下文中,笔者将从两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入手,以分析此二者的异同。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正当防卫的含义  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有两个鲜明的特点:第一,从客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合法权益

2、不受侵犯的正当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第二,从主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防卫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利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抵抗和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和过失,它同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法律赋予了每个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实施,而不受任何条件的约束。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法实施的,所以法律又严禁滥用防卫权。只有符合条件的合法的防卫行为,才是正当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3、。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来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对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有两个特征: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具有侵害的紧迫性。5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但并不是有了不法侵害行为,任何时候都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时间的限制,即只有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

4、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3、主观条件——防卫意图的存在  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是防卫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防卫人具有防卫的意图,只有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意图,才能保证防卫行为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并排除了防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防卫意图也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它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认识到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并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4、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  由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所

5、以正当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明知对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而故意加以侵害,不是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应按故意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正当防卫只有在一定限度内实施,才可能是合法的。二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紧急避险的含义5  根据我国刑法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

6、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特点是:第一,从客观上看,它是在处于极其危险的状态下,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主观上,行为人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第三,从总体上看,紧急避险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这也是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所在。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由于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所以,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它才

7、是合法的,才能排除犯罪行,才能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1、起因条件——一定危险的存在  只有当合法权益受到一定危险的威胁时,才会产生实行紧急避险的需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a自然的力量。如地震、水灾、台风等;b动物的侵袭;c来源于疾病、饥饿等生理机能造成的危险;d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无论哪种危险,都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但行为人误认为有危险发生,因而对第三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于不存在避险的起因条件,不是紧急避险,而是假想的避险。对假想的避险,应按解决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来处理。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

8、在发生,是指危险不仅已经发生,而且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造成紧迫的、直接的威胁,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对于因避险不适时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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