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财务通则》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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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财务通则》评析  【摘要】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发布,适应了现阶段的经济环境,与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是一致的。笔者认为,这些一致性主要体现在:投资者的多种出资形式、职工激励制度、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以及维护企业利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五方面。  我国市场经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建立了企业出资人制度和新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制已成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国有资产、会计、税务等方面的相关制度日趋健全,企业资产与财务区分管理。同时,《公司法》要求企业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在这一背景下,财政部依

2、据《公司法》、《企业法》、《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6年12月发布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全文共10章、78条。结合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对财务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作了规范。  “新通则”改变了以前“大兼容”的做法(如涵盖会计确认与会计计量、税务处理等内容),成为一个纯粹地道的企业财务规范。在财务管理要素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的规范中,“新准则”作了如下要求:企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以现金流为核心,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实

3、施全面预算管理;经营者拟订和编制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财务预算,投资者对其进行审议批准;注重成本控制、财务控制、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设置财务预警标准,进行实时的财务评价。  “新通则”的主要特点是它与2006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新修订的《公司法》密切结合,体现了相关法规和制度的一致性,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投资者的多种出资形式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

4、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由于投资者对企业出资形式的多样化,“新通则”第14条规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这一规定与《公司法》是一致的。    二、职工激励制度    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

5、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作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按回购支出数额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本公积金。  “新通则”与《公司法》一致,第41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52条明确了“职工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原则,规范

6、了企业即期奖励和股权激励行为。即期奖励,“新通则”规定通过调整内部分配制度来解决,或者作为提成而列入管理费用。股权激励,与《公司法》的规定相一致,“新通则”第50条第4款要求“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对职工进行股权激励以换取其提供的服务,其支出应在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计入成本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5条和第6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上市公司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预留回购股份所需的利润部分;其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应作为库存股处

7、理,同时进行备查登记;在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期间(即“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所授予职工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三、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如果政府补助作为企业本期利润进行会计处理,就可能会把财政拨款给股东分红,这就违背了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初衷,新会计准则的“分期计入、分期扣除”原则成为处理这部分资金的基本方法。因此,“新通则”根据现阶段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第20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并非均可作为企业本期利润核算,而是要区分各种情况进行处理:属于国家直接投资

8、、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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