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完善非税收入监管的思路和措施建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完善非税收入监管的思路和措施建议摘要: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和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非税收入作为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重要,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国现行非税收入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非税收入监管的思路和措施建议。 关键词:非税收入;监管;审计 中图分类号:F810.43 文献标识码:A :1672-3198(2009)09-0162-02 1 我国现行非税收入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的职能越、缺位 目前,政府非税收入从立项、定标、
2、征收、票据管理和征收使用各个环节,尚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虽然有一些地方性法规,但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有章难循。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之下,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我国现行的法规制度执行中“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非税收入监管体系中职能部门繁多: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财政部门派出机构——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的财政检查、政府部门的行政监察以及党委部门的纪检监察和其他监督部门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审计监督;在财政内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又被划分为几大块,分别由综合、预算、行政、政法、农税、社保、文教、基建等职能部门管
3、理。这些职能部门缺乏明确的分工领域划分和权、责裁量,使得各职能机构之间在行使监管职能上的相互制衡机制被扭曲,因而监管工作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执法不严、相互监督制约乏力的问题,造成了监管过程中“缺位”与“越位”现象十分普遍。同时,这种多头监管格局的存在,且多头之间相互掣肘或推脱导致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缺乏共享,检查结论上不能相互利用,不仅肢解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能,而且极易造成管理脱节、收人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大大增加了监管成本。 1.2 监管方式、方法滞后导致的效率缺失 (1)监管方式单一。近些年来,
4、虽然在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监管由专项监管向日常监管、事前事中监管转化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但在具体工作中,我国政府非税收入资金使用情况主要是采取事后监督的形式,事前审核、事中监控相对弱化,政府非税收入监督主要通过对报表、报告的审核来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往往注重政府非税收入运作的合法性,疏于非税收入使用合理性分析,更不能及时掌握动态情况,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2)收支、资金、预算管理不到位。目前,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各地已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管理,建立部门管理制度,但这仅是“收”与“支”的分离,
5、而非“收”与“支”的脱钩,仍未能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是谁收费,谁罚款就由谁使用的收支挂钩管理办法。绝大部分非税收入仍然安排给执收部门和单位使用,因此收费罚款的多少与单位的福利水平、个人收入息息相关,多收多支。这无疑助长了利益个体的非税收冲动,并在客观上造成非税收人多的单位在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的使用上约束过软,也出现了一些滥支乱用等违纪违规问题。 资金管理是非税收人监管工作的核心,目前,财政对非税资金的审批流于形式,对各单位、部门的收费情况监督不彻底,这导致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统筹混乱。以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例,它早已突破了“规费”
6、或“使用费”的外延,由单一收费演化为收费、集资、“借款”(只借不还)、“捐资”(准税收性质)、“抵押金”(只押不退)、基金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征收体系,重复征收问题严重。扭曲了非税收入的促进效率效应,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在预算管理上,虽然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了综合财政预算制度,但预算内外“两张皮”现象依然存在,大量非税资金并未实际纳入预算管理。目前,即便是中央审批的收费项目尚有10%未纳入预算管理。甚至一部分国家已明确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仍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使得非税收入在使用过程中“漏出”严重,使用效率
7、低下,财政“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宏观调控能力减弱。此外,目前我国部门预算的编制仍没有摆脱“基数加增长”的做法。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在确定支出标准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分类定额标准是在近几年基数基础上,适度调整制定出来的。专项经费的支出核定前提是原则上不突破以前年度的预算,人为因素较多,没有一定的科学依据。部门预算没有全面反映所有收支活动,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政府财政性资金在内的收入表面上已经列入部门预算,但这部份资金并没有真正与预算内资金有机结合。财政对这部分资金的审批管理流于形式,并没有从根本上’体现其作为财政性资金应由政
8、府财政部门调控、管理的属性。 2 完善非税收入监管的思路和措施建议 2.1 明确监管主体的权责界定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要实现非税收入的健康、高效的监管,必须形成一套完善的监管机制和体系,而这只有通过建立起职能明确、权责平衡、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部门监管组织体系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