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法属人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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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耳曼法属人性探讨一、日耳曼法属人性概述  (一)日耳曼法之界定  日耳曼法概念的界定与日耳曼民族和国家兴起的历史密不可分。日耳曼法是日耳曼部落联盟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一般史学观点认为,日耳曼人国家的诞生是自公元四世纪起,日耳曼人基于生存竞争而开始的民族大迁徙,蜂拥而入罗马境内,导致西罗马帝国于476年灭亡,欧洲开始了封建化时代。在这一过程中,日耳曼诸部落纷纷建立起

2、自己的国家,如大陆的法兰克王国、哥特王国、勃艮第王国、伦巴德王国,以及斯堪的纳维亚人的诸国和不列颠岛的肯特王国等。  随后这些王国经过长期的割据与战争,大陆各日耳曼王国终为法兰克王国所吞并,形成查理曼帝国。至公元九世纪中期,查理曼帝国分裂,西欧各地进入到封建割据时代(庄园制经济时代),日耳曼法失去了作为王国法的主体地位,而演变成封建地方习惯法(庄园法),其性质也发生了变化,作为王国发的日耳曼法退出了历史的舞台。由此,国内学者一般的观点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法的观念,日耳曼法就是欧洲早起封建制时期即公元五世纪至九世纪之

3、间,在诸日耳曼王国中适用于日耳曼人大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大陆建国的日耳曼人的法律,也包括斯堪的纳维亚人的法律和在不列颠岛上建国的盎格鲁撒克逊等人的法律。  (二)属人性之界定  一般而言,属人性又名属人主义,是指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法律,而且民族中的每一个人都拥有该法律。不论该国公民或者法人在本国领域内或者本国领域外,该法律总适用于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在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二、日耳曼法属人性的体现  在日耳曼法不同的发展时期,日耳曼法属人性之含义不尽相同,按照李秀清教

4、授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相对属人法阶段  在日耳曼王国初期,仅允许罗马人适用罗马法,其他外来部落不得适用原有的法律,并且强行适用本王国的法律。这一阶段可以称为相对的属人法阶段。罗马人之间的纠纷适用罗马法。比如,西哥特王国颁布了《西哥特罗马法》作为解决罗马人之间的纠纷专门法。勃艮第王国时期编纂的《勃艮第罗马法》和《勃艮第法典》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正如我们的前辈们所确立的那样,根据罗马法裁决罗马人之间的诉讼。伦巴德王国时期的《利特勃兰德法律》第91条规定准备制作特许状的抄写员应根据伦巴德人的法律或者根据罗马

5、人的法律,这也就反映了当时伦巴德人和罗马人同时拥有自己的法律。该法第127条,一罗马男子与一伦巴德妇女结婚并得到她的监护权之后,此妇女就成为罗马人,这一婚姻所生的孩子就成为罗马人,并且应该按照他们的罗马人的父亲的法律而生活。日耳曼王国内本族人与罗马人之间的争议要适用本族法律。  这在《勃艮第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所有的管理者和法官从现在开始,都必须根据我们的法律裁决勃良第人与罗马人之间的纠纷。这也说明日耳曼法具有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是与罗马人适用罗马法的规定相反,这一时期进入王国内其他部族并没有罗马人享有

6、的特殊权利。例如,伦巴德王国的《罗退尔救令》规定,所有来自王国以外的人进人王国后都必须根据伦巴德的法律生活,除非得到国王的恩宠他们才能根据自己的法律生活。此条表明,在伦巴德王国内,除伦巴德法和罗马法外,其他法律原则上不被适用,王国内其他部落的人都应该遵照伦巴德的法律。因此,在这一时期只有罗马法才是唯一的属人法。  (二)绝对属人法阶段  随着法兰克王国的发展,王国内其他日耳曼人不断增多,全面承认各部落都可适用各自的法律,也就是实行绝对的属人法原则。据约660年编纂的法律文例集中关于地方伯爵及其他官吏的任命状文书提到,这

7、些官吏应该尊重各部落的习惯法,对于法兰克人、罗马人、勃良第人及其他民族的纠纷都应该根据他们自己的法律审理。这也表明当时法兰克王国对罗马人及各日耳曼部落人都已实行属人法原则的事实。比如,《利普里安法典》中规定我们命令:在利普里安人的领土内,不管是法兰克人、勃良第人、阿勒曼尼人,还是定居此地其他部落的人,当被传唤出庭时,让他根据其出生时自己部落的法律作出反应;如果他被定罪的,将根据自己部落的法律,而不是根据利普里安人的法律承担损失。  三、日耳曼法具有属人性的历史原因  首先,属人主义渊源于日耳曼人原来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组

8、织起来的氏族制度。日耳曼法脱胎于氏族公社的习惯,氏族习惯的属人性使得日耳曼法在较长时期内保留了属人主义原则,也就导致了蛮族国家建立初期多种法律并存的局面。这正如孟德斯鸠所言,日耳曼的各部落被沼泽、河泊、森林所分隔,甚至在恺撒的著作里还能看到,他们喜欢分居。当这些部族分开的时候,它们全都是自由、独立的;当它们混合的时候,它们仍然是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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