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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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研究一、引言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现存问题说明,相当一部分脱钩后的内部治理在经营理念、运行机制上仍沿袭着原有的模式。因此,建设科学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必须从分析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的特点入手,从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实际出发。2007年5月2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问题亦随即产生,鉴于此,本文试图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问题进行必要的探讨,以期提供借鉴与实践的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主要涉及到解决会计师

2、事务所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与利益的分配问题、组织建设问题、人力资源管理问题。二、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的因素分析长久以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治理方面缺乏相应的政策制度指导,尤其在股权结构安排,股东权力义务约定以及股权结构调整等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事务所的工作开展以及行业的和谐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自身的业务性质及专业水平要求,其核心管理层应本着“人合”的原则进行股权结构安排,从而在保障质量的基础上,兼顾决策效率与效益。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事务所的股权结构安排无论是在现实中还是理论上都存在着令决策者挠头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

3、》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为事务所合理化安排其股权结构扫除了历史习惯势力的障碍,同时也为解决理论难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在总则的第四、五条中提出了事务所关于股权结构安排的指导思想,即以“‘人合’为基础”,“充分发挥专业和知识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以增进内部和谐为重点”。在“人合”、“专业”、“和谐”思想的指导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指定“股东会”为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并要求事务所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明确提出要实现“合理分散股权”,防止出现“一股独霸”,这为解决事务所股权结构的历史问题提供了政策上的推动力

4、和方向上的指导。在事务所的发展中,股东(以下称合伙人)的作用举足轻重,对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日趋成熟的体现,也是事务所发展壮大的客观要求。在事务所发展初期,集“所有人-管理者-员工”三重身份于一体的“全才”合伙人,往往既是事务所执业能力的名誉象征和现实体现,又是事务所发展的领航人。而随着事务所规模不断扩大,合伙人的能力和职责往往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一些专门负责管理的“管理合伙人”应运而生。合伙人能力职责的差异表现使得事务所内部股权结构安排面临挑战,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在第二章第一节中对该问题做出指导性建议:无论是“权

5、威”合伙人或是“专才”合伙人,“事务所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且其“应享有的权利及其应承担的义务应当在章程中约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利润分配制度受股权结构影响,同时也在激励方面具有更直接、灵活的自发调节作用。目前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通常是以绩效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绩效考核综合考虑了专业能力、管理水平、工作表现及业务开发等方面,兼顾客观指标与主观评价,形成了一套比较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体系。而我国事务所合伙人的利润分配主要是基于股权比例,方法相对简单。为了更好地激励合伙人发挥个人能力,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在第十一条中指出“在优先

6、考虑事务所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价值贡献,约定合理的分配方式”,这一建议的落实必将会大大改进原有的利润分配方式,使得利润分配体系更加合理并具有激励效果。但是该项建议的落实还需要事务所在文化建设、制度优化、标准设立等方面予以配套支持,而在现实中这些相关的内部建设才是难度大、灵活度高的工作,事务所的决策层要在把握正确方向的同时,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地制定出符合自身实际的合伙人利润分配制度。三、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的框架设计根据目前事务所内部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未来发展趋势,以“人合”为基础,以增进内部和谐为重点,以合伙

7、文化为导向,建立风险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有效、公开透明、相互制衡的事务所治理结构,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完善的内部决策和管理制度体系,积极树立“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事务所治理理念。在当前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制定合伙章程,完善董事会结构与运作,改革决策执行机制合伙协议或章程是事务所内部治理的核心。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介组织,它不单纯是物质资本的组合,更主要是智力型劳动的组合。《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明确提出了事务所的组合应以协议或章程为基础。完善董事会运作,一方面借鉴上市公司的运作经验,董事会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是股东大

8、会的执行机关,又是事务所日常治理工作的决策机关,董事会不能越权代替股东大会。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在协议或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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