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海外投资如何应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税务筹划

企业海外投资如何应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税务筹划

ID:9447643

大小:56.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5-01

企业海外投资如何应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税务筹划_第1页
企业海外投资如何应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税务筹划_第2页
企业海外投资如何应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税务筹划_第3页
企业海外投资如何应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税务筹划_第4页
企业海外投资如何应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税务筹划_第5页
资源描述:

《企业海外投资如何应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税务筹划》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企业海外投资如何应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税务筹划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以及对海外投资限制的逐步取消,中国国内企业正在朝全球化方向迈进,籍此获取发展所需的技术和管理技能,摆脱国内激烈的市场竞争并捕捉新的市场机遇。当中国企业制定海外投资架构时,税务负担必然是影响其投资决策的因素之一。企业不仅要考虑海外投资目的地国家当地的税制,更要了解中国与该国之间的国际税收关系,因为它将影响到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发生资金和业务往来时可能产生的税务成本。于是,国家之间是否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下称“税收协定”),以及签订了怎样的协定,都是我们在进行海外投资架构分析时必须要考虑的内容。重点关注税率约定通常可以在考虑海

2、外投资的商业目的和运营要求的前提下,在中国和投资目的地国之间设立一个或多个中间控股公司,通过这些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使境外投资架构从降低整体税负的角度看达到最优化。在对跨国投资架构进行税务筹划时,税收协定当中对于预提所得税税率的约定通常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当缔约国一方的居民纳税人向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纳税人支付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时,缔约国一方的税务机关对该收益是否具有征税权,以及按照什么税率来征收税款,都是需要参照两国之间签署的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来执行的。当我们拟投资的目的地国与中国之间未签署税收协定,或者已签署税收协定但有关条款并未提供最为理想的国际税收

3、环境时,我们通常可以在考虑海外投资的商业目的和运营要求的前提下,在中国和投资目的地国之间设立一个或多个中间控股公司,通过这些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使境外投资架构从降低整体税负的角度看达到最优化。至于在哪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需要结合税收协定的具体条款和企业海外投资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股利分配的规模、处置投资的方式、融资计划的安排,甚至还可能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具体计算等。详细考虑这些因素,并分析投资目的地国和中国分别与各可能的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之间签署的税收协定,就可以得出中间控股公司的确切所在。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如何根据税收协定选择中间控股公

4、司,搭建海外投资架构,以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案例A公司为一家中国企业,A公司计划与欧洲B公司进行合作,在海外设立合资公司,共同投资经营位于中亚某国(“投资目的地国”)的矿山项目。对于矿山项目,A公司的主要商业目的在于通过参股投资目的地国的矿业,能够获得低廉的生产原料,满足A公司未来发展需求。同时,A公司也考虑在合适的时机,将海外矿山项目推向资本市场,并通过出售部分股权取得资本收益。考虑到A公司有将矿山项目上市的打算,根据中国国内证券管理的有关规定,境外合资公司较难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因此A公司可以考虑在香港寻求上市。根据香港联交所的相关上市规定,中国、香港、百慕大和开曼群岛为法定允许的拟

5、上市公司的注册地点,其他司法辖区所设立的公司需要到香港联交所进行单独的事前审批,因此我们建议将香港作为合资公司的注册地,未来寻求香港上市。在确定了香港合资公司之后,由于香港与投资目的地国之间没有签署税收协定,未来从投资目的地国汇回香港的各种收益有可能被投资目的地国政府征收较高税款,因此我们设计了如下两种投资模式,在香港和投资目的地国之间插入不同的中间控股公司,以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由于A公司在香港合资公司上市之前并无转让矿山项目的计划,因此我们将重点从股利汇回的角度考虑投资架构。模式一:香港合资公司下面设立荷兰第二层控股公司来持有投资目的地国的矿山项目。在该模式下,从投资目的地国矿山项目

6、分回股利而产生的各级税负如下:第一步:从投资目的地国向荷兰公司支付股利。根据投资目的地国与荷兰所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从投资目的地国向荷兰支付的股利在投资目的地国按照5%缴纳预提所得税。从投资目的地国分回的股息红利,根据荷兰参与免税制度可免予缴纳荷兰当地所得税。第二步:从荷兰向香港合资公司支付股利。根据荷兰税法,从荷兰向香港分回的股利需要在荷兰缴纳15%的预提所得税。目前荷兰与香港已签订税收协定,但尚未生效。根据该协定,从荷兰分派股利至香港的预提所得税将降为0。第三步:从香港分回A公司的股息在香港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在中国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可以申请境外税收抵免。模式二:香港合资公司下

7、面设立卢森堡第二层控股公司,卢森堡公司下面设立奥地利第三层控股公司,由奥地利公司持有投资目的地国的矿山项目。在该模式下,投资目的地国矿山项目利润分回产生的各级税负如下:第一步:从投资目的地国向奥地利分配股利。根据两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从该投资目的地国向奥地利分配股利应在该投资目的地国缴纳5%的预提所得税(要求持股超过10%);满足一定条件(持股超过10%且连续1年以上)的分回的股利不需要在奥地利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