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上保险的沿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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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海上保险的沿革(二)  三、建国后的中国海上保险业  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  上海曾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中心,自然就成为清理整顿的重点。上海解放不久,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就专设了一个保险组,接管了21家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同时立即对私营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经重新登记,批准复业的私营华商保险公司有63家,外商保险公司42家,经审查淘汰了许多投机性的保险公司。在批准“中国保险公司”恢复营业的同时,还授权其独家办理对外分保业务。对外商保险公司在法律上不加取缔,但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切断其业务来源,使其不仅丧失垄断地位,而且逐渐从中国

2、保险市场上消失。此外,对民族资本的一般私营保险公司还促使其走联营道路。至1951年,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全部合并成立了“新丰”、“太平”两家公司,后又进一步合并成“太平保险公司”,专营海外业务。整顿后的中国保险市场,外商垄断地位不复存在,国营保险公司很快控制了中国的保险市场。  1949年10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ThePeoplesInsuranceCompanyofChina,PICC)正式成立,作为当时唯一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其总部设在北京,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迅速在全国建立了大批分支机构,随着对私营保

3、险公司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保险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均有大量增加,开办的险种也越来越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旧的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修改了保险单,开始制定并使用了中国自己的保险条款。  为了适应恢复国民经济,保障对外贸易运输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先开办了火灾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业务。沿海口岸城市的保险分公司还开办了“运输货物兵险”、“船员兵险”和“船体兵险”等海上保险业务。在1950年到1951年期间先后又开办了木船保险和海洋渔船保险。  为了打破西方国家和国民党对新中国实施的封锁和禁运,中国先后与波兰、捷克等国联合建立船队,承运中国的

4、进出口物资。为了配合国家对外贸易的开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外贸部门建立预约保险关系,在一定数额之内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预约责任。从1949年到1952年短短3年期间,中国保险机构就开办了兵险、共同海损、平安险、水渍险、淡水险、潮湿险、盗窃险、渗漏险、碰损险、短少险、破损险等。在船舶保险方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通过与波兰国家保险公司洽商,确定自1953年1月1日起,双方各半承保中波合资的中波海运公司的全部船舶险业务。船队中挂中国旗的船舶在中国办理投保。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最初中国没有自己的保险条款,一般采用伦敦协会条款。  从1956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制定

5、了自己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72年又制定了自己的船舶保险条款。  1958年,中国全面推行人民公社化,加上学习前苏联国营企业不参加保险的做法,在大跃进、人民公社的大背景下,一些人错误地认为“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自身有能力进行灾后补偿,即使发生巨大灾害,国家也能通过财政调整解决,保险的作用已经消失。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从1959年起全面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受极左思潮影响,又取消了对外分保业务,极左思潮使中国的保险事业受到重创,以致在刚刚开始有所发展的情况下,又出现了大倒退,并且给新中国保险史上的国内保险业务留下了整整20年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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