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滩地王案_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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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外滩地王案:复星诉上海证大及绿城等判决书4月24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关于外滩8-1地块的相关判决。SOHO中国、上海证大及绿城控股败诉。判决书指出:2010年4月25日,证大房地产公司分别与复地集团、被告绿城公司签署《合作投资协议》约定,“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事件回顾:2011年11月,上海证大以95.7亿元向海之门出售外滩地王项目。截至2011年11月2日,上海海之门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浙江复星、证大房地产、绿城及磐石投资分别直接或间接占有50%、35%、1

2、0%及5%。2011年12月29日,SOHO中国有限公司宣布与上海证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以40亿元人民币间接收购上海海之门房地产有限公司50%的股权,进而收购上海外滩8-1地块50%的权益。作为该地块的50%股权的复星集团随即在30日发出公告,对此协议提出异议。2012年5月31日,复星国际宣布正式就上海外滩8-1地块的权益向有关各方提出民事诉讼,以保障公司在项目上的优先认购权。2013年4月24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关于外滩8-1地块的相关判决。SOHO中国、上海证大及绿城控股败诉。判决书原文如下:(2

3、012)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23号原告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耀达大厦289号1811室。法定代表人梁信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长烨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386室。法定代表人唐正茂,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郝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国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浙江嘉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九堡镇杨公村。法定代表人赵锦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国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委托代理人徐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证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陆路308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王辅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凌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轶,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长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376室。法定代表人唐正茂,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郝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国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杭州绿城合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路100号501室。法定代表人唐正茂,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

5、理人郝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国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证大五道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梅花路281号A241室。法定代表人唐正茂,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郝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国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上海长烨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烨公司”)、被告浙江嘉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被告上海证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置业公司”)、被告上海长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昇公司”)、被告杭州绿城合

6、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以及被告上海证大五道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五道口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锐律师、王剑峰律师,被告长烨公司、被告长昇公司、被告绿城公司、被告证大五道口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郝瀚律师、魏国俊律师,被告嘉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骏律师以及被告证大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凌云律师、傅轶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证大置业公司设立上海证大外滩国际金融

7、服务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并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2010年2月1日,项目公司通过公开竞买方式竞得外滩8-1地块,负责对外滩8-1地块进行开发。项目公司取得外滩8-1地块土地使用权后,被告证大置业公司与原告、被告绿城公司、上海磐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投资”)达成了建立合资公司,并通过合资公司控股项目公司开发外滩8-1地块的合意。2010年4月25日,上海证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房地产公司”)分别与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地集团”)、磐石投资、被告绿城公司签署《合作投资协议》,约定以上四方共同在上海投

8、资设立合资公司,并对四方对合资公司的出资和股东贷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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