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CPA经济法陆中宝预科班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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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六  票据法律制度 三、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内容(1)付款请求权(2)追索权2.票据权利取得(1)支付对价方式取得:出票、背书等(2)无对价方式取得:赠与、继承、税收、合并等(3)不享有票据权利:欺诈、胁迫、偷盗手段取得,或者是明知前手是通过“欺诈、胁迫、偷盗方式”而恶意取得等3.票据权利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4.票据权利时效票据对象时效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到期日起2年银行本票出票人出票日起2年支票出票人出票日起6个月追索权前手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再追索权前手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起3个月5.票据的伪造和变造(1)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

2、构他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2)票据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6.票据抗辩(1)对“物”的抗辩【解释】票据上的物的抗辩,又称绝对的抗辩,是指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所主张的抗辩。(2)票据抗辩中的“人的抗辩”【解释】票据上的人的抗辩,又称相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四、非票据结算方式1.汇兑【基本概念】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

3、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2.托收承付【基本概念】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3.委托收款【基本概念】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4.国内信用证【基本概念】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1)适用范围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国内信用证结算】(2)特征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3)种类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提示】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4)修改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明确修改的内容。信用证受益人同意或拒绝接受修改的,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5)转让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6)付款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五、银行结算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

5、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以缴存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3.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4.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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