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中强制拆迁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城市拆迁中强制拆迁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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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文章编号】111116—3a62(2009)05—0113—05住宅与房地∥,5城市拆迁中强制拆迁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彭小霞(徐州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009)【摘要】强制拆迁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已成为一个倍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现行城市拆迁中强制拆迁制度在程序上存在不合理,实体上存在缺陷。强制拆迁制度的重构必须强常l执行司法化、确立强制拆迁的程序机制、确立公共利益听证制度、健全补偿和评估制度、正确定位政府角色。【关键词】城市拆迁;强制拆迁制度;反思;重构【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1城市拆迁中强制拆

2、迁制度实施的现状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履行生效搬迁安置协议中规定的搬迁义务时,由拆迁人通过仲裁、诉讼或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方式,使拆迁行为获得法律上的强制效力,迫使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的活动。我国最早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是国务院1991年3月22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历经10年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当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于是国务院于2001年6月6日对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目前规范房屋拆迁的主要立法就是国务院的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

3、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以及建设部2003年12月30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裁决规程》)。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规范强制拆迁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强制拆迁制度是我国拆迁管理法规中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的施行一直倍受争议,因此这项制度被认为是一柄“双刃剑”。强制拆迁度在我国拆迁法规中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经济效益和行政效率。可以说,这一制度在我国拆迁实践中产生了立法者希望的一些积极效果。但是总的来说并不尽如人意。不难发现,近些年来见

4、诸报端的强制拆迁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一些案件本身给被拆迁人带来了人身和财产的巨大损失。2003年南京市被拆迁人翁彪在玄武区邓府巷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点燃自己浇满汽油的身体,造成一死七伤的城市发展研究16卷2009年5期UrbanStudiesV01.16No.52009惨剧。2003年安徽省青阳县农民朱正亮因拆迁补偿不合理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前,往自己身上泼洒汽后点燃被烧成重伤。2004年湖南省嘉禾县政府为进行珠泉商贸城开发,由县委书记亲自任拆迁总指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动用公检法等部门强制推进房屋拆迁。⋯

5、从2004年始,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强制或暴力拆迁。可以看出,强制拆迁制度在实施中出现了被滥用的情况。一些地政府不依法办事,肆意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甚至因强制拆迁出现了人命案件。法律也有所不能承受之重,强制拆迁制度已经到了进退维谷的地步。2007年4月11日,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王克健等二十余名律师上书温家宝总理,建议国务院立即修改或废止2001年颁布现仍施行的《城市屋拆迁管理条例》并取消强制拆迁制度。强制拆迁制度在我国拆迁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给我国的立法机关提出了新的课题。强制拆迁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并非严惩几个非法之徒或提高补

6、偿标准等所能奏效,这样解决的只是腠理之疾。要彻底解决强制拆迁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必须从制度上寻找问题的根源,对强制拆迁的制度从程序到实体上厘清其不合理的地方,并在法治的框架内构建一个科学、公正、规范的制度体系。2现行强制拆迁制度的困境2.1程序上的不合理2.1.1《条例》中关于强制拆迁的规定与上位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和越位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113万方数据住宅与廉地一彭小霞:城市拆迁中强制拆迁制度的反思与重构用”。《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1)

7、项规定,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更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显然,从宪法、法律到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都成为了征用土地、收回土地的前提条件,并且在概念使用上都是一致的。然而,在房屋拆迁立法上这一立法宗旨却悄然发生着变化。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

8、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事实上,该条例就未对强制拆迁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这与宪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上位法的内涵是相冲突的。《条例》中“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规定也超出了行政立法者可以享有的权力范围。因为在何种情况之下可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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