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唐代律令制度研究》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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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读《唐代律令制度研究》有感唐代是中国封建法律里程碑似的发展阶段,以《唐律疏议》为核心、律令格式并存的法典体系代表着中华法系最高的立法成就。怀揣着对这部法典的敬畏与好奇去图书馆借了一本郑显文先生的《唐代律令制度研究》想更深入的从各个方面了解一下这部法典。唐代律令制是秦汉以来国家制定发发展之集大成者,也是中国封建法律最为成熟的阶段唐律疏是汉代以来法律学发展的结晶,堪称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唐律、律疏对后世法典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终南宋(1279年)之世,一直作为现行法延续实施。元朝时期,唐律、唐疏随从现行法的地位退出

2、,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广为援引。明朝的法典《大明律》、清朝的《大清律》也都是在唐律显著影响下制定实施的。由此可见,唐律是中国古代一部有着承前启后性质的法典。看完《唐律制度研究》后,我想先就感触最大的唐律中有关于孝的规定和唐律中的保辜制度谈谈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唐代是中国古代孝道思想发展的重要阶段,唐前期的许多皇帝都大力提倡孝道。唐律中关于孝的规定站有很大的比例。在唐律条文及疏议中涉及到的孝的条款有58条,这其中又可分为两大类:其一是对危及孝行为的惩罚细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孝罪。无论是子孙本人或其他人等,只要是触

3、犯了统治者认定的孝的行为,一律加以严惩,轻者处以笞、杖,重者处以绞、斩。其二是对孝行为的保护。凡祖父母、父母犯罪,子孙为之容隐者无罪;祖父母,父母被人欧击,子孙前往救助,致对手“非折伤者,折伤者减等处罚”。看完一部分对于不孝的处罚后最大的感触便是定罪量刑都十分重。如“詈祖父母,父母者,绞”,“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这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最有力的表现,不知这样严酷的处罚会不会为当代人再度敲响孝的敬重呢。再者是涉及的范围广,如唐律中不仅规定在父母丧期期间不准嫁娶,甚至父母、祖父母被囚禁也禁止婚嫁,充分体

4、现了孝的地位。唐代统治者认为,仅以根本法的形式对不孝的行为给予严惩还远远不够,若要使孝的思想能够真正地贯彻实施,处罚的重当然奖赏也不会小,就当然还必须以其他法律形式对孝的行为给予保障,如在选官或经济上面给予优待和照顾。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刑事法律规范中有关人身伤害与责任挽救相结合的一项法律制度。由于古代“医学水平远不能对常见的伤害行为与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作出科学的判断,为确保犯罪者对伤害行为负担应有的罪责,就创立了保辜制度。在《唐代律令制度研究》中引述了一段《勘问康失芬行车商人事案卷》的残卷的内容。分为原

5、告代理人的诉词,被告的陈述,主审官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及被告对本案最终判决所发表的意见。从中不难看出,第一,唐代的保辜制度适用范围颇广,除《唐律疏议·斗讼律》保辜条规定的情况外,还适用于交通肇事伤人等其他情节。第二,唐代的保辜制度的具体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不允许有丝毫的漏洞,这也反映了唐代司法制度高度严密的特点。第三,唐代保辜制度在促使加害人尽力救助被加害者以减轻自己的责任方面是有重要意义,更体现出社会的以人为本思想。保辜制度引起了我对当代社会对人造成伤害后出现后先考虑怎样逃避法律惩处而不是先救人,又或

6、者开车撞伤人后害怕负担巨额的医药费索性再从伤者身上狠狠压过,只因为交通肇事罪中过失致人死亡或许会判的轻一些。这到底是法律的漏洞还是人性的丑恶?其次我想说说看完本书后让我对民事法律产生了兴趣的唐代律令制度下的民事法律制度。首先是律令制度下的唐代婚姻,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到隋唐时期终于成熟和完备。自西周以来,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父母包办子女的婚姻,子女无权决定自己的婚姻。《唐律疏议》中写道,“卑幼自取妻”则杖一百。唐代的法律对婚姻的成立做了许多禁止性的规定,以保证婚姻关系不违背封建礼

7、教和妨害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而我则想谈谈其中我最感兴趣的禁止同姓为婚及亲属为婚一条。同姓不婚的原则早在先秦时期既已出现,唐代的婚姻法沿袭了前代的规定,“住同姓未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近亲结婚是为确保生儿育女的质量,唐律中却规定连同姓结婚也是违法的,这就有点匪夷所思了。在长孙无忌等人编著的疏议中还提到:“买且不知其姓者,则卜之。取决著龟,本防同姓。同姓之人,即尝同祖,为妻为妾,论法不殊。”凡违反规定,取同姓为妻妾者,除强制离异外还要追究双方的法律责任。当然研究当时的法律制度不应带以现代的眼光去甄

8、别,殊不知在时唐代的这种制度下又有多少对鸳鸯被无情的打散,偏只因为他们或许五百年前是一家。其次是唐代较其他朝代相对文明的离婚制度。中国古代在婚姻的解除上,丈夫拥有完全的权利,妻子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离婚全完全操纵在丈夫手中。妻子自从结婚那天起就把自己的命运牢牢的寄托在丈夫的手中,公婆或丈夫对妻子稍有不如意,或妻子有过错就会被休弃。但在唐朝,除了“七出、三不出”之外还有另一项法定条件即义绝,它是指夫妻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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