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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6
《贵州省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工与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贵州省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工与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 根据省委办公厅1994年3月7日会议纪要精神,经征得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工与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1.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原来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0个月加上国家规定的各种物价补贴之和发给,调整为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个月加上国家规定的各种物价补贴之和发给,(国家规定的各种物价补贴项目按黔劳险字(1991)22号文和1994年发给的粮食补贴计发,
2、下同)。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原来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个月加上国家规定的各种物价补贴之和发给,调整为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10个月加上国家规定的各种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职工因工死亡的,居住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为城镇户口)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5~40元调整为60~65元;居住在农村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35元调整为55~60元。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居住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为城镇户口)的,
3、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5~30元调整为35~45元;居住在农村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25元调整为30~40元。 3.老红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分居住地区,一律按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的退休老工人)的离休干部遗属,不分居住地区,每人每月按75元发给;副厅级以上离休干部的遗属,不分居住地区,每人每月按90元发给。 4.无依无靠孤身一人生活的遗属,每月按60元发给。 5.以上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超过死者生前
4、标准工资的,按上述居住地标准补助费的低限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仍按《劳保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应对享受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有生活来源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停发;对不符合供养对象的,应及时停止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给。 五、这次抚恤费、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后,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黔劳险字(1991)17号文规定的标准。 六、本
5、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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