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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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近日,因遇到一个非因工死亡的案件,在处理该案时经过努力,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进行了赔偿,故将相关依据和了解到的法律法规记下:       非因工伤亡是指职工因疾病或在其他与工作、生产无关的情况下,因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发生不测事故时所致的伤残、死亡。关于职工的非因工伤亡待遇问题,《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

2、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职工因

3、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有关支付待遇的复函》也指出,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单位发给了家属赔偿费,原单位是否还支付丧葬费和抚恤费(或救济费)的问题,经与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系,一致认为: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单位应根据需要、责任大小发给家属一定的补偿费,原单位还应按规定支付给丧葬费和抚恤救济费。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的待遇: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

4、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蒙古规范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

5、--------------------------------------www.nmg.xinhuanet.com  2007-08-1510:58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发表评论] [关闭]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字[2007]3号),规范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政策,以减缓物价上涨对遗属生活的影响,保证遗属的正常生活。原来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规定自行废止。《通知》中

6、规定,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即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

7、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

8、》(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数上增加5%。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此外,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补助待遇: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就业或参军的;死亡人员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失去享受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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