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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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因工死亡待遇目录概况内容附有关法条概况  对于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死亡,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或者说是否应该给付有关待遇?  这个问题很多咨询者经常提及,很多网友也经常热心的回复,但是往往是“好心”过了头,忽视了“谨慎负责”。内容  现就北京职工非因工亡,在法律上所能享受的基本待遇列明如下,供参考:  1、丧葬补助费5000元。  自2009年起,北京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包干使用。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

2、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自2010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北京执行960元/月。附有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

3、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

4、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目前我市企业职

5、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

6、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丧事简办和基本满足丧事办理费用开支的原则,对我市市属各单位死亡职工丧葬费开支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

7、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86)财政行字第53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号]同时废止。  六、2009年已向死亡职工家属发放丧葬

8、补助费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  七、本通知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预算经费问题;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适用单位范围问题。  八、区县所属单位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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