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范围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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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吸毒死亡也要赔”近期,广州花都区法院在审判中,认为职工因吸毒而死亡应享受非因公死亡待遇,一时间激起浪花一朵朵。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是相对于因工死亡而言,主要是指职工在因工死亡范围之外死亡时,所应享受的待遇。因工死亡的范畴和待遇标准,《工伤保险条例》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少有较大争议。相比而言,《社会保险法》中第七四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具体的待遇标准

2、,全国各省市人社部门均有不同的规定。该规定并未明确肯定,如职工发生因工死亡之外的其他所有情形,如打架斗殴、吸毒、自杀等导致职工死亡,一定属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范围,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引发一定的分歧。重庆市人社部门对此否定态度,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渝劳社办发【2001】第8号《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处理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了,经司法机关认(裁)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而死亡的职工及退休人员,不予发给死亡待遇。而对于自杀死亡,也有规定,即除司法机关认(裁)定为畏罪自杀不发给死亡待遇外,确属其他原因自杀死亡的,可比照《暂行办法》发给

3、死亡待遇。这样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中的职工死亡虽然符合因工死亡的条件,但如果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则不认定为工亡,不享受工亡待遇的立法意图一致,即法律是保护守法奉公守法职工的权益,对就其自身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其死亡的结果,不应给予死亡待遇,这和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很相似。笔者认为,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主管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受到的事故伤亡能获得救治或经济补偿的权利,工伤保险补偿更是以倾斜于受害人为原则。职工非因工死亡,已经给其家庭带来重大伤害,《工伤保险

4、条例》已对职工违法犯罪行为而致其死亡的行为作出了惩处,不享受因工死亡待遇,不应再将其排除在非因工死亡情形之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肯定。对职工因赌博而打架斗殴,最终死亡,用人单位因其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亡,拒绝支付死亡待遇,而法院则认为“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职工违法犯罪致非因工负伤死亡时不适用非因工死亡待遇,且职工死亡抚恤制度设立之目的为安抚和救济与死者具有抚养关系的生者,而不是对死者的行为进行评价”,因此判令用人单位仍应支付死亡待遇。附:陕西省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时,所享受的待遇:1、丧葬费

5、标准:陕劳社发〔2008〕82号规定,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陕人社发〔2011〕31号规定,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3、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陕人社发〔2013〕65号规定,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

6、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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