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成人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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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私家侦探http://www.roomtalk.cn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成人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的思考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9月14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一则案例——《谁把老人推下楼?》,案情概况是说一位八旬老人在养老院坠楼身亡,进而引发老人子女和事发养老院就老人坠楼责任承担的诉讼纠纷。老人子女说是养老院未尽到看护责任而致使老人坠楼身亡,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养老院则声称是老人的子女违背老人意愿卖掉了老人的住房,强行送到养老院,老人自己不愿意呆在养老院,自行攀爬窗户从二楼坠落,并因医治无效导致身亡,养老院对老人坠楼身亡不承担法律责任。节目主持

2、人针对该案例,从习俗、道德、法律等层面对我国养老问题进行了综合探讨,并提出了成年监护制度这个法律问题。   这个案件发人深省,促使人们深刻审视和检讨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老年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老年人是国家和社会资深的公民,他们已完成了唐山私家侦探http://www.roomtalk.cn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成人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的思考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9月14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一则案例——《谁把老人推下楼?》,案情概况是说一位八旬老人在养老院坠楼身亡,进而引发老人子女和事发养老院就老人坠楼责任承担的诉讼纠纷。老人子女说是养老院未尽到

3、看护责任而致使老人坠楼身亡,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养老院则声称是老人的子女违背老人意愿卖掉了老人的住房,强行送到养老院,老人自己不愿意呆在养老院,自行攀爬窗户从二楼坠落,并因医治无效导致身亡,养老院对老人坠楼身亡不承担法律责任。节目主持人针对该案例,从习俗、道德、法律等层面对我国养老问题进行了综合探讨,并提出了成年监护制度这个法律问题。   这个案件发人深省,促使人们深刻审视和检讨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老年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老年人是国家和社会资深的公民,他们已完成了唐山私家侦探http://www.roomtalk.cn自己对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尽的义务,

4、理应安享余年,幸福地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但在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独身老人、失独老人、空巢家庭不断增多,老人长期无人照料、生活极度困难、猝死家中数日未被发现等情况多发,说明当前我国老年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还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的有力保护,修改完善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老年监护制度,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已经迫在眉睫,并具有重大和深远的人权保障意义,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无疑是紧迫和必要的。   二、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监护制度概况   监护制度按照我国民法的通说,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包括父

5、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父母以外的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三大类别。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主要体现在如下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六、十七、唐山私家侦探http://www.roomtalk.cn十八、十九条,此四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两种,并对监护人的职责以及精神病人的宣告作了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还就《民法通则》中的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补充规定并扩充解释共14条。   (二)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   虽然

6、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就我国的监护制度作了相关的补充规定,但总的来看,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有关于对精神病人的成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存在着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名称定位不准确。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创设于1986年且一直没有修订,根据当时的社会的历史现状及经济发展程度,主要就是两类人需要监护,即未成年人和所谓的“精神病人”,正因为如此,《民法通则》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这唐山私家侦探http://www.roomtalk.cn两类人的监护作出了规定,但这个规定,不但导致条文在逻辑结构上出现了问题,“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在

7、法律称谓上不对应,而且“精神病人”的提法既有贬损人格之嫌,也不能概括所有的在精神方面存在欠缺的人。   2.适用范围过窄。《民法通则》仅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的监护,而实际上意思能力薄弱、判断力欠缺的成年自然人除精神病人外,还有以下几类:(1)生活上需要得到帮助的老年人,尤其是患有阿尔茨海默症的老年人(即我们俗称的老年痴呆症患者);(2)弱智和特殊身体残疾者;(3)有不良嗜好,品性恶劣而欠缺意思能力(自控力)的人,如吸毒、酗酒、赌博等成瘾者。这三类人均未纳入监护范围。   3.监护种类及方法过于单一。根据《民法通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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