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湖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ID:9045955

大小:14.26 KB

页数:2页

时间:2018-04-15

湖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_第1页
湖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_第2页
资源描述:

《湖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湖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2010-01-2315:50:41来源:作者:【大中小】浏览:1303次评论:0条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普遍反映偏低,要求作适当调整。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有关待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

2、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

3、均工资的32个月。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文件附后)。   三、经费渠道: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上述费用所需资金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1、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2、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

4、原资金渠道列支。   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   四、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总工会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