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继承法精要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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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精要笔记一.婚姻法1.结婚:A.结婚的法定条件:(P341T1、T2)a. 自愿。b. 达到法定年龄:(一)  一般规定: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二)  军队、警察部队未服满现役期的义务兵、普通高校和中专(研究生除外)均不准结婚。(三)  民航空勤人员男不得早于26岁,女不得早于24岁。(四)  正在劳改的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c. 一夫一妻。d.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B.结婚的禁止条件(P341T1、T2)a.直系血亲和三代

2、以内的旁系血亲。(一)  直系血亲:不受世代多少影响,也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二)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以外的。b.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C.救济措施:对符合结婚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2.事实婚姻关系:即未登记的“合法婚姻”,可按合法婚姻适用继承法和其他法律。A.条件:a. 男女均无配偶,区别于事实重婚。b.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区别于法律婚。c.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d.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区别于非法同居关系。B.两个时间:a. 1986年3月

3、15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法定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b. 1986年3月15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同居时双方均符合法定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c. 1994年2月1日之后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3.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划分:离婚后未登记恢复关系即同居的,按非法同居处理。(P342T3)a.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b.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4.抚养赡养:a.

4、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b.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c. 兄弟姐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d. 夫妻: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5、。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5.特殊子女的规定:A.非婚生子女:a. 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b.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B.养子女:a.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b.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C.继子女:a.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无法定的权利义务。b.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享有法定的权利,承担法定的义务。6.离婚:A.诉讼离婚:a. 法院审理离

6、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b.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如果离婚原因主要是军人过错引起的,又不同意离婚的,或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思想工作,准予离婚。c.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以下情形例外:(一)  女方提出离婚的。(二)  夫妻矛盾十分尖锐,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三)  女方怀孕和分娩的婴儿是与他人的非法两性关系所致。(四)  女方人工流产或早产,仍应限制男方离婚。因计划生育中止的,在手术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B.离婚后子女问题:a. 父母与

7、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b. 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c.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d.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一)  不足维持当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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